- 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經費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 之作 業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獎勵對象: 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進用身心障礎者之機關 (構) 。
- 三 獎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1 私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義務機構進用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比例者,發給超額進用獎勵金,金額按其超額進用 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但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 資者,以實際薪資之二分之一核計。 2 私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本市員工總人數五人以上之私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每 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並連續服務達半年以上,按其進用人數乘以 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發給獎勵金,進用重度以上者一人 以二人核計。但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其實際薪資之二分 之一核計。 (二) 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 之設施設備費: 1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修繕建築物設備及提供身心障礙者宿 舍設備所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2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工作器材、設備所 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 3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交通器材、設備所 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 (三) 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輔導訓練等其他必要之費用。 曾獲第二項第一款之補助者,十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 提出申請;曾獲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補助者,五年內無特殊因 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第二項各款中所列器材、設備,以利於身心障礙者工作所需為限。
- 四 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 私立機構申請進用獎勵金,於每年一、四、七、十月按季申請前一 季之獎勵金 (逾三個月未提出者不予獎勵) ,並檢附下列文件依序 裝訂,送勞工局審查。勞工局對符合獎勵條件者,提本專戶管理委 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審議。經委員會決議獎勵後,由勞工局通 知申請者掣據請款。 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及設施設備費補助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一) 。 1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格式如附件二) 及個人薪資清冊。 2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及附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表影本、或 公保清單 (含投保年資滿三十年者) 。 3 機構之營業登記證或申請設立許可證影本。 4 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正反面影本。 5 勞保卡影本、或公保二聯卡影本。 (二) 各機關 (構) 申請第三點第二、三項補助者,應檢附進用身心障礙 者之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個別薪資清冊及公、勞保證 明影本) 、設施設備改善或購置計畫書 (申請建築物修繕者應附土 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畫圖說及工程預算書,非自有者 應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估價單及訓練計畫連同申請表勞工局審 查。勞工局對符合獎助條件者,提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決議獎助 後,由勞工局通知申請者掣據核撥。申請者於執行後應將執行狀況 說明書附支出憑證報勞工局核銷。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二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36 期 8 ~9 頁)
- 五 勞工局對於接受獎助之機關 (構) 應予追蹤抽查,其有變更獎助項目 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獎助經費。
- 六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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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87)北市勞三字第8723662000號函訂頒;並自87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