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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71-4-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五字第86253243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出租及管理單身女子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出租: (一)對象:凡年滿二十歲之單身女子,身心健康,在本市有固定之正當職業且無自有 住宅者,均可申請承租。 (二)申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本人身分證影本、工作證明及公立醫院體格檢 查表逕向社會局申請。 (三)租金:由社會局另定之外,報府核備。 (四)簽約: 1.社會局依申請先後順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至社會局簽約(逾期 視為棄權),並經法院公證及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得進住。 2.承租期間以一年為期,租金按月繳納(於每月十日),承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 一個月向社會局申請續租,續租時仍應重新辦理簽約並公證。 3.承租人應繳付保證金,租期屆滿或退租遷出時無息退還。但有欠繳各項費用( 按月計算)或其他因損壞住屋或各項設備應負賠償責任者,得於保證金內扣除 之,如有不足,承租人仍應負責清償。
  • 三、管理: (一)本宿舍之管理由社會局僱用專人負責之。 (二)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及各項設備,如違反義務致租賃物及各 項設備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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