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出租及管理單身女子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 二、單身女子宿舍之出租及管理業務由社會局負責執行。
- 三、出租作業: (一)對象:凡年滿二十歲之單身女子,身心健康,在本市有固定之正當職業且無自有 住宅者,均可申請承租。 (二)承租方式及收費標準: 1.每室出租二人,以抽籤方式決定其承租室別、樓層及門牌號可採自由組合承租 或由社會局第四科代為分配。 2.收費標準由社會局另定,報府核備。 (三)申請:申請人逕向社會局第四科辦理申請,逕填妥申請表後檢同本人身分證影本 、工作證明及健康證明等文件,寄交社會局第四科,由社會局成立審查小組審查 通過後抽籤決定。 (四)簽約及繳款: 1.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至社會局第四科辦妥簽約手續(逾期視為棄權),並經 法院公證及繳納費用後,始得進住。 2.承租期間以一年為期(租金按月繳納),承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社會 局第四科申請續租,每期仍應重新辦理簽約並公證。 3.承租人應繳付保證金,租賃期滿遷離時,無息退還。如有欠繳水電費房租或其 他因損壞住宅應負賠償責任者,得於保證金內扣除之,其不足數額承租人應負 責清償。
- 四、管理: (一)本宿舍置管理員由社會局僱用之,負責宿舍之管理及維修工作。 (二)管理員執行左列各款業務。 1.宿舍出租前之保管與出租後之點交。 2.住戶資料之蒐集、建立、彙轉與保管。 3.違反法規情事之查報處理。 4.有關費用之收繳。 5.公共場所及四週環境之清潔維護。 6.承租人緊急請求事項之協助。 7.推動睦鄰互助及其他公益事宜。 (三)宿舍之管理維護及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壞之修繕 費用,均由社會局負擔,其他損壞由承人負責修復。 (四)宿舍之管理維護,由社會局訂定公約,承租人應共同遵守。
- 五、本要點所需契約及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印製。
-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租賃契約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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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71-4-1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單身女子宿舍出租及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77)北市社四字第32265號函訂頒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