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 助之現代社會,爰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四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社區發展之協調、研究、諮詢又輔導事項。 (二)社區發展之策劃、推動、審議及評鑑事項。 (三)社區發展年度經費之籌劃事項。 (四)社區發展工作人員訓練之研議事項。 (五)社區發展工作之檢討改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區發展之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二十六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副秘書長。 (三)本府民政局局長。 (四)本府財政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建設局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四)本府國民住宅處處長。 (十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臺北市議會議員一人。 (十九)學者專家四人。 (二十)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四人。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秘書一 人,幹事三人至四人,由本府社會局社區發展業務主管科科長及其所屬主辦人員分別兼 任,辦理各項業務。
-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送交各業 務有關單位辦理。
- 六、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如因本職異動,其委員身分自動喪失,由主 任委員另聘(派)之。
- 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研究費或交通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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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0-2002
(廢) 臺北市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1076587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