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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5)北市社七字第26085號函修正發布及名稱 (原名稱:台北市社區發展工作經費補助作業要項;新名稱:臺北市社區發展工作補助作業要點)
  • 一 為鼓勵社區居民參與本市社區發展工作,並結合民間力量落實福利服 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編列年度預 算,或爭取中央補助支應。
  • 三 補助對象: (一) 台北市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 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其宗旨及任務包括社區發展或福利服務者。
  • 四 補助原則: 申請計畫應以台北市社區或市民為服務對象並合於左列情形者為優先 : (一) 以促進社區居民互相參與為目的者。 (二) 以促進社區組織健全為目的者。 (三) 以社區人才培訓為目的者。 (四) 以辦理社區公益活動及社會福利服務為原則。 (五) 具有凝聚社區意識之功效者。 (六) 其他符合社區發展綱要第十二條之規定者。 前項補助並應兼顧普及性及區域均衡之原則。
  • 五 補助款之申請程序: (一) 社會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擬定當年度辦理補助作業計 畫,並公告之。 (二)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補助時,應向該區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計畫並 應繕寫一式三份,於規定時間送區公所初核,區公所再將其中二份 送社會局審核。 (三) 社區發展協會以外已立案非營利性團體申請補助時,需提具申請計 畫,並填送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二份,逕向社會局申請。 (四) 由社會局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單 位所提計畫,予以審查 (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列席說明或由審查 小組派員實地勘查) ,並決定補助額度。 (五) 經核准補助之社區發展協會應開立領據,送區公所辦理請款,其他 已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則開立領據逕向社會局請款。
  • 六 補助款以年度為單位,申請補助單位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之自籌款 ,並充份利用社區志願服務資源。
  • 七 社會局及區公所得派員督導各項計畫之實施情形,區公所並負責社區 發展協會計畫績效評估、核銷輔導之責任。
  • 八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以單位名義開設專戶,並按申請計畫專款專用。如 有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者,應經社會局同意後,方可辦理。
  • 九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核銷;當年度 補助之經費,應須於會計年度結束之前完成核銷作業。
  • 十 社會局或區公所得派員查核各單位經費之使用情形,如有違反法令或 未依規定完成核銷程序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未依規定改善者,則不 予核銷或追繳補助之經費,並作為日後補助之參考。
  • 十一 受補助之單位對硬體設施之補助部份,應建立財產卡,並於適當位 置標示:「□□□年度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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