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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0-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3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73)北市社五字第52823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松山綜合社區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使用管理,除依「臺北市市有 財產管理規則」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中心房地產權及設備均歸屬臺北市政府所有。
  • 三、管理方式:  (一)本中心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二)各單位、個人使用本中心應負責使用廳室之清潔維護,另為經常維護本中心之安 全與清潔,得僱用具有搬運能力者二人為工友。 (三)本中心除值日人員外,不得供人留宿。 (四)本中心禁止小販進入販賣物品。
  • 四、使用規定: (一)本中心以提供左列各項用途: 1.提供社會局召開各項業務會議,辦理各種活動暨臨時接待國內外專家及訪客之 用。 2.提供社會局松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辦公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之用。 3.提供設置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推展青少年福利服務工作。 4.提供本市各社區理事會集會及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各項活動場所。 5.提供建教合作配合舉辦國際性、學術性之社區工作研討之用。 (二)使用本中心須於五日前向社會局填具申請表,並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三)申請使用人或單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管理人員會同管區警察人員即時停止使 用權,使用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並將其違規部分移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1.違反國家政策及政令者。 2.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3.有安全顧慮者。 4.違反使用規定事項者。 (四)本中心各廳室(堂)使用時間,均分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 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間六時至十時。 (五)本中心大禮堂除集會外,有關文康活動須事先向有關單位申請核准,並將核准文 件影印本及申請使用表,送交社會局核准後方得使用。 (六)使用本中心之場所佈置,申請人須先徵得本中心管理人員之同意。 (七)使用本中心申請人應嚴守使用時間,以免妨礙他人使用。 (八)使用本中心申請人,應負責恢復室內整潔,如有損壞公物或設備者,應即負責修 復或照價賠償。 (九)本中心除廚房外,各廳、室(堂)不得設置爐灶與易燃物品,以策安全。
  • 五、經費處理: (一)本中心所需各項設備及管理維護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結合社會 資源充實內部設備。 (二)本中心僱用工友,所需用人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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