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雙 人 房 ︶ B︵ 房雙 人 房 ︶ C︵ 房單 人 房 ︶ 每 月 租 金 四 、 三 ○ ○ 元 三 、 ○ ○ ○ 元 二 、 三 ○ ○ 元 保︵ 每 證月 租 金金 之 二 倍 , 進 住 前 一 次 繳 清 ︶ 八 、 六 ○ ○ 元 六 、 ○ ○ ○ 元 四 、 六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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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88)府社五字第880398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