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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社助字第104453066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11月11日生效
  •    台北市政府未參加勞工保險之臨時工傷亡補助給與標準表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一、因公受傷之補助項目如 左: ⑴受傷全殘致終身不能 工作者。 ⑵工作中遭遇意外受傷 者。 ⑶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 受傷者。 ⑷工作中因突發性病症 住院者。 二、重病住院者。 三、因公死亡補助項目如左 : ⑴工作中遭遇意外死亡 者。 ⑵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 死亡者。 ⑶工作中因突發性病症 死亡者。 四、其他原因死亡者。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予 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比照勞保醫療給付補助百分之八十,全 年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為限。 比照勞保醫療給付補助百分之五十,全 年最高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比照勞保醫療給付補助百分之八十,全 年最高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住院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但全年 補助最高額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限,並 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津貼 支給要點眷屬重病住院醫療補助項目為 補助範圍。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 予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 予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比照參加勞保之臨時工月投保薪資,給 予三十個月之一次補助。 一次補助四萬元。
    備註: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未參加勞保臨時工傷亡時,於事實發生 日起三個月內,由各需用單位協助申請人檢附申請書、醫院診斷書或 死亡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及申請人全部戶籍謄本一份,向社會局提出 申請。 二 受領死亡補助之順序如左: (一) 配偶或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三 因公受傷全殘補助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殘癈等級第一、二 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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