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重大緊急災害被害人處理善後有關事宜,特定本要 點。
- 二、重大緊急災害發生時,經市長核定後即成立本府協助重大緊急災害被害人善後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以協助被害人處理善後。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成員由本府民政局、 建設局、工務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政處、新聞處、法規委員 會、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及經召集人指定之機關派員組成。
-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死亡及受傷者名冊之提供。 (二)關係人戶籍登記資料之提供。 (三)提供醫療協助。 (四)被害人家庭訪視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提供。 (五)關係人有無違反工商登記、建築、都市計畫及消防法令意見之提供。 (六)被害人請求賠償法令諮詢意見之提供。 (七)協助關係人與被害人聯絡事宜。 (八)死亡者喪葬善後事宜之協助。 (九)協助災區廢棄物消除及消毒。 (十)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 五、重大緊急災害發生時,本府各機關應提供協助事項如左: (一)警察局: 1.死亡及受傷者名冊之提供。 2.關係人姓名、地址、年籍等基本資料之提供。 3.協助關係人與被害人聯絡事宜。 (二)社會局: 1.被害人家庭訪視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提供。 2.辦理死亡者喪葬善後事宜之協助。 (三)衛生局:提供醫療協助。 (四)建設局: 1.關係人工商登記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工商登記法令意見之提供。 (五)工務局:關係人有無違反建築及都市計畫法令意見之提供。 (六)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關係人有無違反消防法令意見之提供。 (七)民政局:關係人戶籍登記資料之提供。 (八)地政處:被害人所查得關係人所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之提供。 (九)法規委員會: 1.請求賠償法令諮詢意見之提供。 2.協助被害人撰寫訴訟書狀。 (十)環境保護局:協助災區廢棄物消除及消毒。 (十一)新聞處:善後處理新聞發布事宜。 (十二)其餘各機關應就其業務職掌範圍內提供必要之協助。
-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暨相關單位派員辦理之。
-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 八、本小組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被害人及其家屬列席。
- 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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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社二字第0952725859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