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1)北市社助字第101388185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民間捐助醫療補助之 款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專款來源如左: (一)個人或團體指定用於醫療補助之捐款。 (二)本專款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 三、本專款於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運用(帳號:市銀 行八二0二、九號)並依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左: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市民,不合於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或經依該法補助仍無 力負擔,且已實際支付醫療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者。但本市依收入戶 於核列前已支付之醫療費不受二萬元之限制。 (二)百歲以上市民。
  • 五、醫療費用費補助依左列規定 (一)門診治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五十,住院治療者,除膳食費由病患自行負擔外,醫療 費用補助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最高補助金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二)申請醫療費用之補助,以在公立醫療院所及本局指定之醫療院所(如附件)治療 者為限。
  • 六、申請醫療補助,不合於第四點(一)及第五點(二)之規定,但經訪查確屬生活困難者 ,得不受設籍六個月或指定治療院所之限制。
  • 七、申請醫療補助者,應填寫申請書,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全戶戶籍謄本、六個月內 醫療費用收據(或以醫院收費通知單申請辦理直接撥付醫院)、家庭每月收益證明文件 及財稅機關財產證明,向本局申請。
  • 八、參加保險取得醫療給付及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醫療補助。
  • 九、個人或團體之損助,依左列規定獎勵之。 (一)捐贈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本局頒贈獎狀。 (二)捐贈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本府頒贈獎狀。 (三)捐贈二百萬元以上者,由本府頒贈獎盤。
  • 十、本要點捐款之使用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刊登本府公報徵信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