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83034453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4月1日生效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補助台北市 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補助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之核發機關為本府社 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
  • 三 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補助營 養品代金。 (一) 老人 (依老人福利法規定之年齡) ,身體健康不良,經醫師診斷或 社會局社會工作師 (社工員) 評估需要補充者。 (二) 孕產婦: 1 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者。 2 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3 產婦在生產二個月內。 (三) 嬰幼兒: 1 出生體重低於二千五百公克者。 2 五歲以下嬰幼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四 營養品代金每人每次申請補助額不得逾新台幣一千元,並以每二個月 申請一次為限。
  • 五 申請補助營養品代金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社會局於各區所設之福利 服務中心辦理: (一) 申請書。 (二) 低收入戶卡影本。 (三) 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