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便於輔導本市區級人民團體之組織,促進其會務活動,特依據臺北 市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二條「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各區公所輔導區級人民團體,除依有關人民團體組織法令之規定外,應依照本要點辦理。
- 三、各區公所應辦理區級人民團體輔導事項如左: 1.團體組織及調整之輔導事項。 2.團體組織章則之審核事項。 3.團體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4.團體會務、業務及各項活動之督導考核事項。 5.團體財務處理之審核監督事項。 6.團體各種會議之核准及指導事項。 7.團體各種會議紀錄之審核事項。 8.團體選舉罷免之監督指導事項。 9.團體舉辦會員訓練之輔導事項。 10. 社會局交辦之輔導事項。
- 四、各區公所應報由社會局核辦事項如左: 1.團體組織之許可及立案等事項。 2.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之發給事項。 3.團體組織之整理、改組、解散事項。 4.團體組織、調整及其他動態之表報事項。
- 五、本市區級人民團體之輔導應由各區公所社經課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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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2001
(廢) 臺北市區級人民團體輔導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社一字第09404274800號令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