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市區級團體之調整悉依照臺北市政府79.2.15(79)府民一字第七九00七一九九號 函有關臺北市十六行政區暨第四期里行政區域調整案辦理,其區界劃分詳如對照表。
- 二、臺北市行政區調整後有關區級團體(體育會、教育會、婦女會、民眾服務社)調整,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規定事項辦理。
- 三、凡行政區調整之區級團體應配合辦理改組,由調整後之行政區公所負責輔導、市級團體 協助輔導。於理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完成改組,惟各區教育會、婦女會因配合八十一 年中央民意代表、婦職團體選舉作業其理監事任期如雖未屆滿最遲應於民國八十年十二 月底前改組完畢,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四、行政區調整後合併或分立之區級團體改組,由各原有團體理監事會推舉五至七人為籌備 委員,合組籌備會並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報經調整後之區公所核准後召開籌備 會議負責草擬章程,辦理會籍清查及財務處理等事項並召開會員大會及選舉理監事等有 關事宜。其因分立或合併而組織之團體視同新組織,一律稱為第一屆。
- 五、各區級團體合併或分立應對財產及舉辦之事業議定劃分辦法,函報調整後之區公所核准後 辦理。
- 六、原有各區級團體應造具印信、檔案、業務、財產及人事等清冊,由原團體理監事會議審 核後一併移交新成立之籌備會並報請負責輔導區公所備查。
- 七、區級團體辦理改組時之會員會籍之清查,應以調整後之行政區域為準。會員戶籍地址如 因局部區里界劃分至另一行政區之區級團體範圍者,則由原屬團體將其會籍等有關資料 轉入調整後之區級團體並通知各該會員。
- 八、區級團體專任之(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或合併得依「社會團體、工商團體(會務 )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廿六、卅六條之規定由原區級團體斟酌財力辦理。
- 九、重新改組之團體於第一屆理監事就任後應將原有團體予以解散,並將原有圖記截角連同 立案證書報請負責輔導之區公所轉報主管機關核辦。
- 十、各項作業除依前列規定事項處理外,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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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社一字第09539953200號令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