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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3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63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63)北市社六字第03340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健全合作組織,對於成立登記 已逾半年,而社務業務不正常或已停止活動之合作社,每年派員實地 調查一次。
  • 二 經本局清查後,除社務業務正常者外,其餘分別依左列各款處理。 (一) 核准成立已滿六個月,尚未開業者,限於清查後六個月內開始業務 ,逾期即撤銷其成立登記,並由合作社自行清理。 (二) 停止業務活動逾一年者,限於清查後六個月內,開展業務,逾期尚 無法開展業務者,予以命令解散,兼限期依法辦理清算手續。 (三) 綜合性合作社,僅經營一種業務者,應輔導其擴展業務範圍。 (四) 合作社經營非章程規定之業務者,應予糾正,並輔導於清查後六個 月內,依照章程規定,改進業務,逾期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改 組或解散。 (五) 專營合作社所主營之業務,與社名不符者,應輔導按其業務性質, 更改社名,並辦理變更登記。 (六) 違背合作法令或合作社章程規定事項者,分別予以輔導改進或糾正 。 (七) 發現違法舞弊或內部有重大糾紛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限期 調整或解散。
  • 三 力行、軍眷及義胞等合作社,由本局會同有關輔導機關,依前條各款之 規定處理之。
  • 四 凡在本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發現未經登記而用合作社名稱者,應查明另 案處理。
  • 五 本局清查人員應詳實查填清查報告表 (附式一) ,清查結果彙報表 (附 式二) 略,暨清查結果一覽表 (附式三) 略,並蒐集個案資料。
    ┌───────────────────────────────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清 查 合 作 社 (場) 報 告 表
    ├─┬─┬──┬─────────────┬──┬───────
    │社│  │社名│                          │社址│
    │  ├─┴──┼─────────────┼──┴─┬──┬──
    │號│成立登記│   年   月   日   定   號 │理事  人│理事│
    ├─┤日期文號│                          │        │主席│
    │社├────┴──┬─────┬────┴────┴──┴┬─
    │  │經理:        │會計:    │ 文書:                   │
    │  ├──┬──┬─┴┬──┬─┴┬──┬───┬───┬─┴─
    │  │區分│學校│社員│股數│已繳│股金│ 備 考│區  分│全年召
    │  │    │人數│人數│    │股金│總額│      │      │開次數
    │  ├──┼──┼──┼──┼──┼──┼───┼───┼───
    │  │教職│    │    │    │    │    │      │理事會│
    │  │員  │    │    │    │    │    │      │      │
    │  ├──┼──┼──┼──┼──┼──┼───┼───┼───
    │  │工友│    │    │    │    │    │      │監事會│
    │  │    │    │    │    │    │    │      │      │
    │  ├──┼──┼──┼──┼──┼──┼───┼───┼───
    │  │學生│    │    │    │    │    │      │社務會│
    │  │    │    │    │    │    │    │      │      │
    │  ├──┼──┼──┼──┼──┼──┼───┼───┼───
    │  │社員│    │    │    │    │    │      │社員大│
    │  │    │    │    │    │    │    │      │會    │
    │  ├──┼──┼──┼──┼──┼──┼───┼───┴───
    │  │預備│    │    │    │    │    │      │是否懸掛社牌及
    │  │社員│    │    │    │    │    │      │
    │  ├──┼──┼──┼──┼──┼──┼───┼───────
    │  │法人│    │    │    │    │    │      │是否按規定辦理
    │  │社員│    │    │    │    │    │      │
    │  ├──┼──┼──┼──┼──┼──┼───┼───────
    │  │提倡│    │    │    │    │    │      │代表選舉情形?
    │  │股  │    │    │    │    │    │      │
    │  ├──┴──┼──┼──┼──┼──┼───┼───────
    │  │合計      │    │    │    │    │      │有無設置社員名
    │務│          │    │    │    │    │      │
    ├─┼─┬───┼──┴──┼──┴──┼───┼───────
    │業│經│部  門│經營方式  │營業總額  │全年盈│營業場所佈置是
    │  │  │      │          │          │虧    │
    │  │  ├───┼─────┼─────┼───┼───────
    │  │營│      │          │          │      │有無交易紀錄?
    │  │  │      │          │          │      ├───────
    │  │  │      │          │          │      │售價是否低廉,
    │  │概│      │          │          │      ├───────
    │  │  │      │          │          │      │有無營私圖利?
    │  │  │      │          │          │      ├───────
    │務│況│      │          │          │      │物是否適宜,有
    ├─┼─┴───┴─────┴─────┴───┼───────
    │財│設置幾種帳簿?                           │累積公積金若干
    │  ├─────────────────────┼───────
    │  │記帳憑證是否齊全?                        │公益金開支是否
    │會├─────────────────────┼───────
    │  │是否按時記帳結報?                        │收支款項是否按
    │  ├─────────────────────┼───────
    │計│監事會是否按月查帳?                      │現金存款是否與
    │) ├─────────────────────┼───────
    │  │大會各種會計報表符合規定否?              │合作教育費開支
    │  ├─────────────────────┼───────
    │務│會計人員能否勝任?                        │每月人事經費若
    ├─┼─────────────────────┼─┬─────
    │評│                                          │其│
    │  │                                          │  │
    │語│                                          │他│
    ├─┼─────────────────────┼─┼─────
    │建│                                          │處│
    │議│                                          │理│
    │事│                                          │意│
    │項│                                          │見│
    ├─┼──────┬─┬──────┬──┬──┴─┴──┬──
    │局│            │副│            │主任│              │科長
    │  │            │  │            │    │              │
    │  │            │  │            │秘書│              │主任
    │  │            │局│            ├──┼───────┼──
    │  │            │  │            │秘書│              │ 專
    │  │            │  │            │    │              │
    │長│            │長│            │視察│              │ 員
    └─┴──────┴─┴──────┴──┴───────┴──
    
    ────────────┐
                            │
    ────┬──┬────┤
            │話電│        │
    ─┬──┴──┼──┬─┤
      │監事   人 │監事│  │
      │          │主席│  │
    ─┴───┬─┴──┴─┤
    司庫:  │職員共  人│
    ┬───┬┴──┬───┤
    │有無會│內容是│備  考│
    │議紀錄│否充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記證?                │
                            │
    ────────────┤
    變更登記?              │
                            │
    ────────────┤
                            │
                            │
    ────────────┤
    冊及章程?              │
                            │
    ────────────┤
    否整潔?                │
                            │
    ────────────┤
                            │
    ────────────┤
    有無標價?              │
    ────────────┤
                            │
    ────────────┤
    無違禁品?              │
    ────────────┤
    ?                      │
    ────────────┤
    恰當?                  │
    ────────────┤
    預算規定?              │
    ────────────┤
    帳目相符?              │
    ────────────┤
    情形?                  │
    ────────────┤
    干?                    │
    ────────────┤
                            │
                            │
                            │
    ────────────┤
                            │
                            │
                            │
                            │
    ┬────┬─┬────┤
    │        │股│        │
    │        │  │        │
    │        │長│        │
    ┼────┼─┼────┤
    │        │清│        │
    │        │查│        │
    │        │人│        │
    ┴────┴─┴────┘
  • 六 凡經命令解散之合作社,限於三個月內,依法辦理清算登記,逾期註 銷其登記並追究責任。
  • 七 凡經撤銷或註銷成立登記,及命令解散之合作社,除分別函知外,並 公告之。
  • 八 本實施事項,於合作農場準用之,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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