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健全合作組織,對於成立登記 已逾半年,而社務業務不正常或已停止活動之合作社,每年派員實地 調查一次。
- 二 經本局清查後,除社務業務正常者外,其餘分別依左列各款處理。 (一) 核准成立已滿六個月,尚未開業者,限於清查後六個月內開始業務 ,逾期即撤銷其成立登記,並由合作社自行清理。 (二) 停止業務活動逾一年者,限於清查後六個月內,開展業務,逾期尚 無法開展業務者,予以命令解散,兼限期依法辦理清算手續。 (三) 綜合性合作社,僅經營一種業務者,應輔導其擴展業務範圍。 (四) 合作社經營非章程規定之業務者,應予糾正,並輔導於清查後六個 月內,依照章程規定,改進業務,逾期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改 組或解散。 (五) 專營合作社所主營之業務,與社名不符者,應輔導按其業務性質, 更改社名,並辦理變更登記。 (六) 違背合作法令或合作社章程規定事項者,分別予以輔導改進或糾正 。 (七) 發現違法舞弊或內部有重大糾紛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限期 調整或解散。
- 三 力行、軍眷及義胞等合作社,由本局會同有關輔導機關,依前條各款之 規定處理之。
- 四 凡在本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發現未經登記而用合作社名稱者,應查明另 案處理。
- 五 本局清查人員應詳實查填清查報告表 (附式一) ,清查結果彙報表 (附 式二) 略,暨清查結果一覽表 (附式三) 略,並蒐集個案資料。
┌───────────────────────────────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清 查 合 作 社 (場) 報 告 表 ├─┬─┬──┬─────────────┬──┬─────── │社│ │社名│ │社址│ │ ├─┴──┼─────────────┼──┴─┬──┬── │號│成立登記│ 年 月 日 定 號 │理事 人│理事│ ├─┤日期文號│ │ │主席│ │社├────┴──┬─────┬────┴────┴──┴┬─ │ │經理: │會計: │ 文書: │ │ ├──┬──┬─┴┬──┬─┴┬──┬───┬───┬─┴─ │ │區分│學校│社員│股數│已繳│股金│ 備 考│區 分│全年召 │ │ │人數│人數│ │股金│總額│ │ │開次數 │ ├──┼──┼──┼──┼──┼──┼───┼───┼─── │ │教職│ │ │ │ │ │ │理事會│ │ │員 │ │ │ │ │ │ │ │ │ ├──┼──┼──┼──┼──┼──┼───┼───┼─── │ │工友│ │ │ │ │ │ │監事會│ │ │ │ │ │ │ │ │ │ │ │ ├──┼──┼──┼──┼──┼──┼───┼───┼─── │ │學生│ │ │ │ │ │ │社務會│ │ │ │ │ │ │ │ │ │ │ │ ├──┼──┼──┼──┼──┼──┼───┼───┼─── │ │社員│ │ │ │ │ │ │社員大│ │ │ │ │ │ │ │ │ │會 │ │ ├──┼──┼──┼──┼──┼──┼───┼───┴─── │ │預備│ │ │ │ │ │ │是否懸掛社牌及 │ │社員│ │ │ │ │ │ │ │ ├──┼──┼──┼──┼──┼──┼───┼─────── │ │法人│ │ │ │ │ │ │是否按規定辦理 │ │社員│ │ │ │ │ │ │ │ ├──┼──┼──┼──┼──┼──┼───┼─────── │ │提倡│ │ │ │ │ │ │代表選舉情形? │ │股 │ │ │ │ │ │ │ │ ├──┴──┼──┼──┼──┼──┼───┼─────── │ │合計 │ │ │ │ │ │有無設置社員名 │務│ │ │ │ │ │ │ ├─┼─┬───┼──┴──┼──┴──┼───┼─────── │業│經│部 門│經營方式 │營業總額 │全年盈│營業場所佈置是 │ │ │ │ │ │虧 │ │ │ ├───┼─────┼─────┼───┼─────── │ │營│ │ │ │ │有無交易紀錄? │ │ │ │ │ │ ├─────── │ │ │ │ │ │ │售價是否低廉, │ │概│ │ │ │ ├─────── │ │ │ │ │ │ │有無營私圖利? │ │ │ │ │ │ ├─────── │務│況│ │ │ │ │物是否適宜,有 ├─┼─┴───┴─────┴─────┴───┼─────── │財│設置幾種帳簿? │累積公積金若干 │ ├─────────────────────┼─────── │ │記帳憑證是否齊全? │公益金開支是否 │會├─────────────────────┼─────── │ │是否按時記帳結報? │收支款項是否按 │ ├─────────────────────┼─────── │計│監事會是否按月查帳? │現金存款是否與 │) ├─────────────────────┼─────── │ │大會各種會計報表符合規定否? │合作教育費開支 │ ├─────────────────────┼─────── │務│會計人員能否勝任? │每月人事經費若 ├─┼─────────────────────┼─┬───── │評│ │其│ │ │ │ │ │語│ │他│ ├─┼─────────────────────┼─┼───── │建│ │處│ │議│ │理│ │事│ │意│ │項│ │見│ ├─┼──────┬─┬──────┬──┬──┴─┴──┬── │局│ │副│ │主任│ │科長 │ │ │ │ │ │ │ │ │ │ │ │秘書│ │主任 │ │ │局│ ├──┼───────┼── │ │ │ │ │秘書│ │ 專 │ │ │ │ │ │ │ │長│ │長│ │視察│ │ 員 └─┴──────┴─┴──────┴──┴───────┴── ────────────┐ │ ────┬──┬────┤ │話電│ │ ─┬──┴──┼──┬─┤ │監事 人 │監事│ │ │ │主席│ │ ─┴───┬─┴──┴─┤ 司庫: │職員共 人│ ┬───┬┴──┬───┤ │有無會│內容是│備 考│ │議紀錄│否充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記證? │ │ ────────────┤ 變更登記? │ │ ────────────┤ │ │ ────────────┤ 冊及章程? │ │ ────────────┤ 否整潔? │ │ ────────────┤ │ ────────────┤ 有無標價? │ ────────────┤ │ ────────────┤ 無違禁品? │ ────────────┤ ? │ ────────────┤ 恰當? │ ────────────┤ 預算規定? │ ────────────┤ 帳目相符? │ ────────────┤ 情形? │ ────────────┤ 干? │ ────────────┤ │ │ │ ────────────┤ │ │ │ │ ┬────┬─┬────┤ │ │股│ │ │ │ │ │ │ │長│ │ ┼────┼─┼────┤ │ │清│ │ │ │查│ │ │ │人│ │ ┴────┴─┴────┘
- 六 凡經命令解散之合作社,限於三個月內,依法辦理清算登記,逾期註 銷其登記並追究責任。
- 七 凡經撤銷或註銷成立登記,及命令解散之合作社,除分別函知外,並 公告之。
- 八 本實施事項,於合作農場準用之,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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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2006
臺北市清查各級合作社實施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3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63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63)北市社六字第0334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