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對合作社(場)及實務人員各種獎勵暨補助( 以下簡稱獎助)切實有效,以促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實務人員,係指合作社(場)之理事、監事、經理、場長、會計、文書、司 庫等。
- 三、獎助之種類如左: (一)業績優良獎勵。 (二)示範觀摩補助。 (三)擴大經營規模補助。 (四)業務貸款利息補助。 (五)專案補助。
- 四、受獎助之合作社(場)及實務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合作社(場): 1.各項文書簿籍齊全,登記確實者。 2.理事、監事如期依法產生,並依規定辦妥各項登記者。 3.按時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送各項會議紀錄經核備有案者。 4.依章程規定經營業務者。 5.財務收支依規定處理,帳冊齊全,登記確實,並能考量財務狀況,支應管理費用 者。 6.上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為乙等以上者。 7.上年度受領獎助款,並依規定使用具有績效者。但新成立8.合作社(場)無6.7. 項資料者,不受限制。 (二)實務人員: 在業務年度內全年服勤者。
- 五、各種獎勵情形如左: (一)合作社(場)業績優良獎勵: 1.獎勵標準: 同類合作社(場),除以社務、業務、財務健全,,有適當業務量,經評定業務 年度考核成績優等,甲等外,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1)兼營合作社:實際從事合作事業,年度決算之管理費用占總收益比率最低,公 益活動費用占總收益比率最高者。 (2)專營合作社: 1)機關員工社:各項法定會議皆按時召開,而出席人數過半數,並熱心辦理公 益活動或公益設施,藉以促進社員合作共識,績效顯著者。 2)學校員生社:辦理合作教育及公益活動或贊助公益設施績優,重視全體社員 福利,社員人數占全校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每一社員平均交易額最高者。 2.核獎名額: 優等或甲等獎金之核給,兼營合作社各取前一個單位,專營合作社中之機關員工 社各取前三個單位,學校員生社各取前五個單位,其他合作社(場)各取一個單 位。 3.評選: 配合考核各合作社(場)業務年度成績,就已評定優等、甲等者,由本局業務單 位,依必備條件及核獎標準與名額,檢送資料提請評審小組覆選。 (二)實務人員業績優良獎勵: 1.獎勵標準: (1)理事、監事: 1)勤勉公正、確為社(場)內人士所信賴者。 2)熱心提倡公益,促進合作共識,有具體事蹟者。 3)在業務年度內有積極性之建議,並蒙採納辦理,效果卓著者。 4)參與各項法定會議,出席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2)經理(場長): 1)從事合作社(場)業務之經營及社(場)務之管理,有具體事蹟者。 2)經常召開業務會議,檢討得失,業績優異者。 3)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社(場)務會所決議之事項,成果圓滿者。 4)所屬員工樂予接受指揮監督者。 (3)文書: 1)社(場)員社(場)籍登記確實,保持完整資料者。 2)從未稽延有關會議事項之處理者。 3)文書管理、人事管理及事務管理有條不紊,細密週詳者。 4)準備選舉作業及辦理變更登記,績效圓滿者。 (4)會計: 1)預算、決算之編製,差異率最低者。 2)報表、傳票、單據、帳目之編訂,均合規定者。 3)各種財務、帳務之處理確實者。 4)執行營繕工程及設備購置等之監察與驗收,公正切實者。 (5)司庫: 1)對合作社(場)之財產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之處理,均符 合規定者。 2)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實施財產盤點,冊列有案者。 3)每日經收款項當日記帳,支付款項當日給付者。 4)金錢出納及證券、票據等均依規定管理,從未誤漏者。 2.核獎名額: 優等、甲等之名額各取五名。 3.評選: (1)實務人員,由各社(場)召開社(場)務會議推薦一人,連同資料報本局審查 。 (2)本局業務單位,依據各社(場)推薦人選資料及業務年度考核成績初選優等、 甲等各十名,提請評審小組覆選各五名。 (三)示範觀摩補助: 1.補助對象: 年度考核成績在甲等以上足資楷模者。 2.由本局就績優之合作社(場)遴選二個單位,補助舉辦示範觀摩活動。 (四)擴大經營規模補助: 各類合作社(場),經本局遴選辦理擴大經營規模業務計畫者(不包括機關團體 員工社、學校員生社) (五)業務貸款利息補助: 1.補助對象: 各類合作社(場)基於業務資金需要,以社(場)名義(須在社員大會通過之授 權額度以內,並經理事會、社(場)務會通過,且報備有案)向金融機構貸款所 支付之利息,經審查確有補助必要者。 2.補助優先順序: (1)合作農場、社區合作社。 (2)財務困難之農業合作社及勞動合作社。 (3)消費合作社。 (4)其他各類合作社。同類合作社以社務較健全,財務較困難,業務發展有潛力等 比較審定優先順序。 3.補助數額: 以實際支付利息百分之五十為限,合作農場得視實際情形予以全額補助,但補助 總額均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4.本項補助以受考核之業務年度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 六、獎助款之申領及處理程序如附件一至三。
- 七、接受本局獎助款(不含示範觀摩補助及個人獎勵金)之會計處理,應列入資本公積科目 妥善運用,如未依規定使用,本局將予追回其獎助款項,並由業務單位於年度結束後二 個月內提出稽核報告。
- 八、審查小組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會計室主任、業務科科長、專員、人事(二 )副主任擔任,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合作行政股股長及業務承辦人應就獎助案件 列席提供必要說明。
- 九、本要點應配合年度預算執行之。 附件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年度補助合作社場申請暨審查表附臺 推 件北 薦 二市 單
申請社 場(單 位) 申請 補助 項目 申請 補助 金額 理事 主席 簽章 用 途 說 明 附 送 資 料 必 要 資 料 1.( )年度決算報 報告 專 項 資 料 2.( )年度業務計 畫暨預算 審 查 項 目 業務承辦人 意見 必 要 條 件 1.各項文書簿籍是否齊全,登記是 否確實。 是 否 2.理事、監事是否依法產生,並依 規定辦妥各項登記。 3.是否按時召開法定會議,會議紀 錄亦能依限報備。 4.是否依章程經營業務,並具發展 潛力。 5.財務收支是否依規定處理登記確 實監事會依法審查。 6.上年度考核成績是否乙等以上。 7.對上年度輔助款項之運用是否具 有績效(無則免填) 8.該社(場)業務是否需要本局予 以補助。 專 項 標 準 1.年度決算之管理費用是否占總收 益比率最低。 2.補助款使用計畫是否適切。 3.年度業務計畫暨預算是否適切。 4.貸款使用及償還計畫是否適切。 業 務 科 意 見 1.是否符合要點: 2.是否予以補助: 3.擬補助金額: 4.預算科目: 會 計 室 意 見 1.有無預算: 2.科目是否符合: 批 示 審 查 小 組 意 見 1.是否符合程序: 2.是否符合要點: 3.擬辦: ┌───┬────┬──────────┐ 政 位│ 姓 │現 職│ │ 府 :│ │ │具 體 事 蹟│ 社 │ 名 │任 務│ │ 會 ├───┼────┼──────────┤ 局 │ │ │ │ │ │ │ │ 年 │ │ │ │ 度 ├───┤ │ │ 獎 │姓 別├────┤ │ 勵 ├───┤ │ │ 合 │ │到職日期│ │ 作 │ ├────┤ │ 社 ├───┤年 月 日│ │ 場 │出 年├────┤ │ 實 │生 月│ 業度加 │ │ 務 │ 日│ 務應會 │ │ 人 ├───┤ 年參議 │ │ 員 │ ├────┤ │ 推 │年月日│ 應 已 │ │ 薦 ├───┤ 參 參 │ │ 暨 │籍 貫│ 加 加 │ │ 審 ├───┤ │ │ 查 │ │ 次 次 │ │ 表 │ ├────┤ │ 文│ │請假紀錄│ │ 年號├───┼────┤ │ :│簡 歷│ 事 病 │ │ 月 ├───┤ 假 假 │ │ │ │ │ │ 日 │ │ 次 次 │ │ ︵ │ ├────┤ │ 加 │ │ 從作年 │ │ 蓋 │ │ 事事 │ │ 圖 │ │ 合業資 │ │ 記 │ ├────┤ │ ︶ │ │ │ │ │ │ 年 │ │ │ │ │ │ │ │ 月 │ │ └───┴────┴──────────┘
附臺附 件 資 料 1.會議紀錄一份 2.其他: 業 務 科 審 查 意 見 1.是否符合要點: 2.依據考核該社場成績及資料評定本個案績點: 3.是否予以獎勵: 4.擬予獎金額: 5.預算科目: 會 計 室 意 見 1.有無預算: 2.科目是否符合: 批 示 審 查 小 組 意 見 1.是否符合程序: 2.是否符合要點: 3.擬辦: 理 程 序 會 會計 室 會 會計 室 舉辦示範社 場提出計畫 提出(推薦) 單 位 本局業務 單位 合作社場 本局業務單 位 提出時間 每年四月 底 每年五月 中旬 每年七月至 次年五月底 核定時間 每年五月 底 每年六月 中旬 提 出 後 隨時辦理 檢 資 送 料 一 二 三 、 、 、 考 受 申 核 考 請 成 社 表 績 場 。 評 業 定 發 表 報 。 告 書 。 一二 、、 推其 薦他 表佐 。佐 證 資 料 。 示 範 觀 摩 計 畫 。 處 1 業務單位 簽辦 業務單位 初選 業務單位 遴選簽核 3 審查小組 審查 審查小組 審查複選 會 會計室 4 簽請核定 簽請核定 簽請核定 5 通知有關 社場 通知有關 社場 示範社場檢 送收據申請 撥款 6 受獎單位 檢送收據 申請撥款 受獎人檢 送收據申 請 撥 款 舉辦示範觀 摩 備 註 每大 年會 國中 際頒 合發 作 節 同 右 本 局 輔 導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補 助 業務貸務款利息補助 專 案 補 助 核定有案之 合 作 社 場 合 作 社 場 指定專案 補助之社場 每年九月底 每 年 五 月 底 每年七月至次 年 五 月 底 每年十月中旬 每 年 六 月 中 旬 在預算範圍內 隨 時 辦 理 一二 、、 上本及 年年預 度度算 之之。 決業 算務 報計 告畫 一 二 三 四 、 、 、 、 上暨及金影明貸畫申 年本預融本,款書請 度年算機及 使。表 之度。構實 用 。 決業 核支 及 算務 貸利 償 報計 證息 還 告畫 明證 計 一 二三 、 、、 上暨驗補申 年本預助請 度年算款表 之度。使。 決業 用 算務 計 報計 畫 告畫 。 業務單位審核 業 務 單 位 審 核 業務單位審核 會 會計室 會 會 計 室 會 會計室 審查小組審查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審查小組審查 簽 請 核 定 簽 請 核 定 簽 請 核 定 通知有關社場 通 知 有 關 社 場 通知有關社場 核准補助社場 檢送收據申請 撥款 核准補助社場檢 送收據申請撥款 核准補助社場 檢送收據申請 撥款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091300030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