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作社接到主管機關核發的成立登記證和加蓋局印章程後,始正式取得法人的資格,才 可刊製直柄式長方形木質圖記、條戳。
- 二、圖記、蓋用於社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條戳蓋用於便函、通告、通報等文件上 。
- 三、圖記、條戳是合作社的印信,非常重要,應由理事會慎重保管新舊任交接時,應交付清 楚。
- 四、刻好圖記、條戳後,應將啟用日期 連同「圖模印鑑紙」二份一併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長七.六公分 ┌─────────────┐ 長一○公分 闊 │┌───────────┐│ ┌──────────┐ 五 ││ ││ 闊 │ │ . ││ 陽 文 篆 字 ││ 二 │ 扁 體 老 宋 │ 二 ││ ││ 公 │ │ 公 ││ ││ 分 └──────────┘ 分 │└───────────┘│ └─────────────┘ 邊寬○.八公分 文曰:○○責任○○合作社圖記 文曰:○○責任○○合作社 ┌───┬────────┬─┬──┬────────┐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日期│中華民國 年月日│ 責├───┼────────┤發├──┼────────┤ │副 本│ │ │字號│ 字第 號 │ 任│ │ │ ├──┼────────┤ │收受者│ │文│附件│圖模印鑑紙二份 │ 合├───┼────────┼─┼──┴────────┤ │ │ │ │ │ 作│ 批 │ │擬│ │ │ │ │ │ │ 社│ │ │ │ │ │ 示 │ │辦│ │ ︵│ │ │ │ │ 函├───┴────────┴─┴───────────┤ ︶│主旨:依式刊製本社圖記、條戳,於 十 年 月 日│ │ 啟用,請核備 │ │說明:貴局 十 年 月 日北市社六字第 號│ │ 函核發 社合字第 號成立登記證及加蓋局│ │ 印章程各一份已收到。 │ ┌─┬─┤ │ │保│檔│ │ │存│ │ │ │年│ │ │ │限│號│ 理 事 主 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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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091300030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