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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2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62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62)北市社六字第27703號函訂頒
  • 一 合作社應於業務年度終了前或社員代表選舉前,由理事會舉辦社員社 籍清查一次,必要時得成立小組辦理。
  • 二 社員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同一業務之合作社。跨社者應限期繳驗他社出 社證明,逾期應通知出社。
  • 三 清查社員社籍,應依左列規定整理: (一) 依原有社員名冊,逐一查對校正。 (凡社員姓名與戶籍不符者並應 更正) (二) 戶籍遷離業務區域之社員,應通知於三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其不 願退社者,得聲請保留社籍。但合作社得設定保留期限。其限期應 於章程中規定之。 (三) 死亡之社員,應予出社,並通知其繼承人取回股金,如繼承人合於 社員資格而自願入社者,應准其按章程規定辦妥手續入社。 (四) 不合章程規定資格之社員,應通知於三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 (五) 行方不明或退社通知無法送達之社員,應予公告,限於三個月內書 面聲明保留社籍或辦理退社手續。
  • 四 應退社之社員,經通知或公告後,逾期仍未辦理者,由合作社註銷其 社籍,並將所認購股金,整理為應退股金,依法提存待領。
  • 五 遷離業務區域而聲請保留社籍之社員,除股息外,停享其他權利,遷 回後,始得恢復。但理監事與社員代表職務,已經遞補者,不得復職 。
  • 六 社員社籍清查結束後,十五日內,應將合格社員,保留社籍社員、退 社社員、註銷社籍社員分別列冊, (註明原因) 提經理事會通過,依 法辦理變更登記,並報告社員 (代表) 大會。
  • 七 每一社員一個號碼,按入社先後次序編列, (員工生社得按班級、單 位次序編列,出社社員號碼得由新入社社員抵補) 退社、死亡、保留 社籍 (遷回時恢復原編號) ,註銷社籍者,除於社員名冊備考欄內註 記外另冊登記外,另冊登記查備。
  • 八 區社、里社、社區社、社員以一戶一人為原則, (以在業務區域內設 有戶籍者為準) ,未入社者,應勸導入社,以健全其組織。同一住戶 加入二人以上為社員者,除保留戶長一人為社員外,應由社分別通知 ,限於三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其已繳社股得併入同戶社員股金內。
  • 九 區社、里社、社區社之社籍清查,應由合作社遴派專人負責查對戶政 事務所之戶籍名冊,凡無戶籍可稽者應予出社,並公告之。
  • 十 區社、里社、社區社、社籍清查整理後之社員名冊,應按里鄰 (公寓 住宅得以棟為單位) 分別編造,以配合分組選舉社員代表。
  • 十一 社員退社以辦妥退社之日生效,惟依法不合,延不退社期間超過三 個月者,得先停止其表決權 (含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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