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市民主義,提供全人化、跨專業 整合之人群服務,使福利為全體市民所共享,特設立臺北市社會福利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四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 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十二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民間社會福利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二)由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三)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四)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五)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六)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 聘(派)以一任為限,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為原則。次屆委員未產生前,原屆委員得延任至次屆委員產生為止。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社會福利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社會福利政策之跨局處、跨專業之協調。 (三)有關社會福利及人群服務措施之諮詢。 (四)有關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公益彩券基金)預算 案件之審議。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 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 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 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會、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 前項受邀列席會議之本府局處會指派代表列席時,應派獲充分授權且 熟悉業務之科長級以上人員與會,且前後次會議以派同一人為原則。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置副執行長與執行秘書各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 襄助執行長處理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會業務科 室主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 六、本會設公益彩券基金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預審公益彩券 基金年度預算案件。 前項專案小組由社會局召集本會各局處會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各六人組成。與本府各機關運用公益彩券基金有簽訂社會福利服 務契約關係之團體代表、顧問或其選任職員及工作人員,不得出任為 前項之成員。
-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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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