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省市共管河川管理,聯合巡邏取締盜採砂石、傾倒垃圾、廢土、廢棄物、違章建 築、圍築漁塭及其他違規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取締省市共管河川區域內違規情事,由臺北市政府臺灣省政府共同設置違規聯合取締 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臺北縣政府派員兼任。
- 三、聯合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由臺北市政府河川巡防隊及臺北縣政府河川巡防人員共同組 成之,每天不定時聯繫巡邏,並因應狀況得機動編組,於夜間巡邏埋伏、執行緊締、查 報任務。
- 四、聯合小組任務,以查報、告發、取締左列違規事項: (一)盜採砂石。 (二)傾倒垃圾、廢土及其他廢棄物。 (三)違章建築。 (四)圍築漁塭。 (五)其他違反水利法、土石採取規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及臺北市河川管理規則 等事項。
- 五、聯合小組以淡水河、新店溪、景美溪省市交界處共管河川為聯合巡邏、查報、告發、取 締範圍,其他河段仍依行政轄區分別管理。
- 六、違反水利法、土石採取規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及臺北市河川管理規則等違規案件, 依違規地點,經聯合小組巡邏取締、查報後由聯合小組移送所轄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 )辦理。
- 七、省市共管河川採取砂石區域之規劃,應經省市政府聯合作業分別公告,其餘地區禁止採 取砂石。
- 八、聯合小組巡邏查獲違規情事,應開具違規案件通知單一式三聯,甲聯由聯合小組移送所 轄主管機關處理,乙聯交由違規人收執,丙聯由聯合小組存辦,必要時應拍攝現況照片 存證或隨案移送處理。
- 九、聯合小組巡邏發現違章建築時,應即告誡停止施工,拍攝現況照片存證及查明違規人姓 名、地址等資料,並填具查報認定單,依違規地點,移送所轄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 十、聯合小組巡邏車輛,採證器材及其他行政支援,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 處籌編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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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2003
臺灣省臺北市政府聯合取締共管河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75年10月14日臺灣省政府(75)府建水字第73861號、台北市政府(75)府工養字第118010號會銜公告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