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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養字第09561169001號令發布廢止
  • 一、目的:為使省市共管河川違規案件處理作業劃一標準,以利執行人員共同遵守,圓滿達 成任務,特訂本補充規定。
  • 二、編組:聯合小組在召集人、副召集人下設執行秘書、聯合巡邏第一小隊、聯合巡邏第二 小隊。其編組如下:(組織系統表如附件一) (一)執行秘書: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派員兼任。 (二)聯合巡邏第一小隊:由臺北市政府河川巡防隊指派小隊長一人,隊員五-八人, 臺北縣政府指派河川巡防人員一人組成之。 (三)聯合巡邏第二小隊:編組如第一小隊。
  • 三、聯掌: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督導聯合巡邏小隊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邏任務。 2.督導執行秘書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3.督導所屬行政單位處理聯合小組取締違規案件事宜。 4.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告取締違規案件執行及處理狀況。 (二)執行秘書: 1.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2.核分各行政區違規通知單(以簡便行文表分送,格式如附表),核閱或陳轉各 巡邏小隊巡查報告單。 3.定期檢討(稽催)違規案件取締處理情形。並向召集人提出報告。 4.協調連繫行政支援事項。 (三)巡邏小隊長: 1.擬訂巡防責任管區巡邏計畫。 2.秉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依臺灣省、臺北市政府聯合取締共管河川違規 案件作業要點(如附件二)第三、四項規定,率同隊員對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 邏任務。 3.指導、協助隊員處理違規案件有關事宜。 4.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四、作業要領: (一)巡邏隊員每日執行勤務,必須填報巡查報告單(如附件三)。對違規案件應拍照 採證(一式二份),並開具違規通知單(一式三聯格式如附「通知單」)。 (二)巡查報告單應將巡查所見,依式填註,並將處理意見陳請執行秘書核轉(閱)。 (三)查報違規定件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處理,如遇重大案件,執行秘書應 將有關文件彙陳召集人(副召集人)核辦。 (四)臺北市、縣政府各主管(或管理)機關於收到聯合小組「違規通知單(甲聯)」 後,應即依有關法令(規)迅為取締處理。並於違規案處理完畢一週內回復聯合 小組結案。 (五)如為處理違規案件需要,臺北市、縣各主管(管理)機關於收到聯合小組「違規 通知單」後,得協調轄區派在聯合小組服勤之巡邏隊員提供資料,或協助處理。
  • 五、行政事項: (一)行政支援有關事項,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提供。並得請求調派工友一 人,擔任文書傳達與清潔工作。 (二)聯合巡邏違規採證及日常業務所需消耗品等費用臺北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行政系 統申領核銷。有關誤餐、加班費則由各建制單位循行政系統申報核銷。 (三)聯合小組巡邏車輛,採證器材之支援,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第十點辦理。
  • 六、其他: (一)有關執行績效、督導考核等事宜,分由臺北市、縣政府辦理。必要時得向省市建 設協調會報提報。 (二)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法令修正時或經省、市河管主管(或管理)機關同意 後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三)本補充規定自聯合小組執行勤務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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