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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4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31032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地政處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出售價款與使用費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之出售價款。 四、市地重劃負擔之抵費地出售價款或現金收入。 五、本府依法發行之土地債券撥轉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
  • 第 4 條
    本基金在臺北市庫設立專戶存循儲環運用。
  • 第 5 條
    本基金動支範圍如左: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地上物拆遷及各項補助費用、公共設施費用 。 三、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及工程費用。 四、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地發行土地債券之還本付息。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貸款利息。 六、其他實施平均地權所必需之費用。
  •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 第 7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規定處理。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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