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七十八條 規定訂之。
- 第 2 條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台北 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地政處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左: 一 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 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出售價款與使用費收入。 三 區段徵收土地之出售價款。 四 市場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價款及多配土地差額地價之收入。 五 市政府依法發行之土地債券撥轉收入。 六 本基金之資金孳息。 七 金融機構融資之款項。 八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在代理市政府市庫銀行 (以下簡稱代理市庫銀行) 設立專戶存儲循 環運用。
- 第 5 條本基金之資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 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 二 區段徵收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地上物拆遷及各項補助費用、 公共設施費用。 三 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工程費用、未配及少配土地之現金補償。 四 償還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發行土地債券之本息。 五 償還第一款至第三款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六 其他實施平均地權所必需之費用。
- 第 6 條本基金之資金收支處理程序如左: 一 收入程序: (一) 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 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出售價款與使用費收入,由代理市庫銀 行收款解繳。 (三) 區段徵收土地之出售價款,由代理市庫銀行收款解繳。 (四) 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價款及多配土地差額地價之收入,由代理市 庫銀行收款解繳。 (五) 市政府依法發行之土地債券由財政局依法定程序撥交。 (六) 金融機構融資之款項,由金融機構撥入。 (七) 本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由代理市庫銀行按期計提解繳。 (八) 其他收入,由管理機關逐案解繳。 二 支出程序: (一)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費用,由管理機關按年度計畫依規定程序 逐案撥支。 (二) 金融機構之融資本息,由管理機關按本基金還款計畫依規定程序撥 支。 (三) 其他必要費用,由管理機關依規定程序逐案撥支。
- 第 7 條本基金之資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 、主計處、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
- 第 8 條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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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1001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及收支保管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7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7)北市法三字第8705888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
(原名稱: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及收支保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