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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二字第0910593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 說明: 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以下簡稱本證明書) ,係台北市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 基於都市計畫觀點, 促進都市土地經濟合理利用,依照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台北市畸零 地使用規則規定,證明該私有土地與所臨接公有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 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 有關土地產權及地上改良物、地下埋設物,另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依 法處理,概與本證明書之發給無關。 擬合併之公有土地,公產管理機關有依法協議調整地形或保留公用之 權利,申請人不得以本證明書為對抗。
  • 二 應具備書件:
    項 別 名 稱 份 數 說 明 備 註
    申 請 書 載明: 1 申請人姓名 (蓋章) 、地址、電話 2 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 所有權人。 3 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 地號。 1 本府印製有申請書統一格式 ,請向本府聯合服務中心購 用。 2 申請人限申請合併使用之私 有土地所有權人。
    申 請 書 包括下列圖件: 1 位置圖:以簡明方法 明確標示申請地點位 置。 2 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 配置圖。 (1) 至少一個街廓以上 。 (2) 比例尺大小應與地 籍圖謄本一致。 (3) 申請土地範圍應著 色表明。 (4) 都市計畫情形應分 別著色表明。 1 請採用藍晒圖或影印圖,並 勿塗改。 2 請預留空白處,俾便加蓋印 戳。 3 請標明申請公私有土地地號 及權屬。 4 請標明申請人姓名並加蓋印 章。 5 字體應力求工整,線條應力 求正確,圖例務須清楚,著 色並應均勻一致。 6 公有土地以黃色塗滿,私有 土地以紅色塗滿,計畫道路 以紅色線條表示,指定或認 定道路以粉紅色塗滿表示之 。 7 申請合併公有土地,其產權 若為二個以上公有機關所有 者,每增一個公有機關,申 請圖應增加乙份。
    土 地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1 申請人非申請合併使 用之全部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時,應附其餘 所有權人同意書。 2 申請合併使用之公有 土地,與申請合併範 圍外之他人土地相臨 接,且該他人土地在 合併該公有土地後亦 為一宗完整建築基地 時,請檢具該他人土 地所有權人放棄合併 權利之同意書。 本府印製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統一格式,請向本府聯合服務 中心購用。
    照 片 實地拍攝擬合併公地。 應能清楚顯示目前狀況
    其 他 1 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 ,涉及現有道路或排 水溝者,應檢附切結 書。 2 申請私有土地如屬已 建築完成者,請檢附 擬拆除改建切結書, 但情況特殊者免附。 1 涉及現有道路之切結書內容 應包含: (1) 未依規定廢巷或改道前, 應保持現狀供公共通行。 (2) 無法辦理廢巷或改道時, 同意謹作為空地比使用。 2 涉及現有排水溝之切結書內 容應包括: (1) 將來申請建築時,應依規 定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 。 (2) 未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 前,應保持現狀供公共排 水。
  • 三 申請手續: 請備妥應具備書件後送交工務局總收發處掛號收辦。
  • 四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證明: 1 都市計畫之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 2 在政府明令規定予以保留或限制其使用之地區內者 (如指定施行 市地重劃地區、禁建區、區段徵收地區、整建地區、都市更新地 區、擬變更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保護區等) 。 3 在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內者。但經工務局指定建築線者,不在此 限。 4 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土地,未與相關之公有土地相臨接者。 5 合併使用後仍未臨接建築線者。 6 現有排水溝、通路或其他公共設施,廢止後有礙附近地區之排水 、交通或公共衛生、安全等情形者。 7 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非屬畸零地者。 8 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者。但其 所臨接之鄰地,為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稱已建築完成者,或其 申請地範圍內,已領有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同一宗基地內,或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准予單獨建築者,不在此限。 9 其他工務局認為不宜核發者。 (二) 公有土地位在申請合併使用私有土地之裏側,且在該街廓內之任何 一條建築線起算,規定最小深度之範圍外者,其合併使用由工務局 視當地情形予以處理。 (三) 擬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如屬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者,應逕 向該團體洽購,不發給合併使用證明。 (四) 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而依法須合併鄰地公有畸零地者, 應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撥用或價購。 (五) 申請案件免檢附地籍相關資料,但必要時,經受理申請機關通知, 仍應請檢附包含申請合併使用土地全部地號之最新 (如未異動以三 個月內核發為準)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之正本各乙份。 (六) 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授權書等格式,得於本局網站 (網址 :http://pwb.tcg.gov.tw) 便民服務項下載使用。 (七) 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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