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加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各項地政規費、作業及查核之管理,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 二 各項地政規費業務應確實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 理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三 規費計算人員 (以下簡稱計費人員) 於核算申請案規費,並記載於案 件申請書時,應即告知申請人應繳納規費金額及詢問申請人以現金或 IC 金融卡繳納,再將申請案件逕移開單人員開具規費收入憑證。
- 四 開單人員依據計費人員移來之申請案件上記載之規費金額,開具規費 收入憑證,如係使用 IC 金融卡繳納,另於規費收入憑證上加蓋「I 金融卡繳納」字樣章,隨同案件移送收費人員。收費人員於每日截止 收費繳款時,應填寫地政規費徵收日計表 (一式二聯格式如附件一) ,並分開註明使用 IC 金融卡及現金繳納科目明細送出納人員,出納 人員自存乙份,另乙份由出納人員送會計室,作為記帳及查對金額之 依據。 附件一 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日計表 經辦人 : 規費作廢: 其他作廢: 民國 年 月 日收據自第ZZZZZZZ號至第0000000號 其他收入收據自第ZZZZZZZ號至第0000000號會計: 出納: 製表:
項 目 金 額 審 查 費 土地複丈費 0 00 建物測量費 0 00 地目變更勘測費 0 00 登 記 費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費 0 00 權利變更登記費 0 00 查 閱 費 地籍資料查閱費 0 00 抄 錄 費 地價證明抄錄費 0 00 謄 本 費 地籍謄本影印謄繪費 0 0 00 00 工 本 費 土地建築登記書狀費 0 00 土地建築物書狀工本費 0 00 罰金罰鍰 土地建築物登記費罰鍰 0 00 設 備 出 借 費 0 00 合 計 0 元 - 五 收費人員應依規費收入憑證及申請書內所載金額收費,並將規費收入 憑證第一聯交予申請人,第二聯由收費人員自存,依號碼次序排列送 交檔案室存檔,並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年,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予 以銷燬,第三聯由各收費人員依該單據號碼次序排列送出納人員核算 後逕送會計室依會計程序處理,第四聯黏貼於申請書背面,收件辦理 後由業務單位併案存檔。
- 六 收費人員每日收費截止後,應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依據當日規費收入 憑證號碼、金額編製收入憑證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二) 及收入憑證登 記簿 (格式如附件三) 陳核。 附件二 台北市政府 收入憑證報告單 ───────────────────── 編號: 字第 號
┌────┬───────┬───────┬────────── │收入憑證│上 日 結 存 數│本 日 新 領 數│ 本 日 使 │名 稱│ │ │ ├────┼──┬────┼──┬────┼───────┬── │ │張數│起訖號碼│張數│起訖號碼│繳 核│作 │ │ │ │ │ ├──┬────┼── │ │ │ │ │ │張數│起訖號碼│張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主管 主辦會計 出 納 年 月 日填報 ─────┬─┬─────┬───────┬────┐ 用 數 │收│ │截至本月止 │ │ │入│本 日 實│結 存 數│ │ ─────┤款│ │ │ │ 廢│別│ ├──┬────┤備 註│ ┬────┤ │收 金 額│張數│起訖號碼│ │ │起訖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主管 製 表 附件三 台北市政府 收入憑證登記簿 憑證名稱: (中華民國 年度)┌─┬─┬───┬────────────────────┬── │ │ │ │領 用 數 │使 │ │ │ ├─┬───────┬───────┬──┼── │月│日│摘 要│字│上 月 結 存│新 領│小計│繳 │ │ │ │ ├──┬────┼──┬────┤ ├── │ │ │ │ │份數│起訖號碼│份數│起訖號碼│ │份數 │ │ │ │ │ │ │ │ │份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頁 注一二三 ──────────────┬────┬───────┐意 用 數│ │ │事本本主 ─────┬──────┬─┤結存數 │收 入 分 析│項簿簿管 核│作 廢│小├─┬──┼─┬──┬──┤:須應人 ┬────┼─┬────┤計│份│起訖│款│實收│繳庫│ 按分員 │起訖號碼│份│起訖號碼│份│數│號碼│別│金額│金額│ 日別異 │ │數│ │數│ │ │ │ │ │ 登年動 ┼────┼─┼────┼─┼─┼──┼─┼─┬┼─┬┤ 記度本 ├────┤ ├────┤ │ ├──┤ │ ││ ││ 月使簿 ┼────┼─┼────┼─┼─┼──┼─┼─┼┼─┼┤ 終用須 ├────┤ ├────┤ │ ├──┤ │ ││ ││ 結。列 ┼────┼─┼────┼─┼─┼──┼─┼─┼┼─┼┤ 帳 入 ├────┤ ├────┤ │ ├──┤ │ ││ ││ 編 交 ┼────┼─┼────┼─┼─┼──┼─┼─┼┼─┼┤ 製 代 ├────┤ ├────┤ │ ├──┤ │ ││ ││ ﹁ 。 ┼────┼─┼────┼─┼─┼──┼─┼─┼┼─┼┤ 使 ├────┤ ├────┤ │ ├──┤ │ ││ ││ 用 ┼────┼─┼────┼─┼─┼──┼─┼─┼┼─┼┤ 收 ├────┤ ├────┤ │ ├──┤ │ ││ ││ 入 ┼────┼─┼────┼─┼─┼──┼─┼─┼┼─┼┤ 憑 ├────┤ ├────┤ │ ├──┤ │ ││ ││ 證 ┼────┼─┼────┼─┼─┼──┼─┼─┼┼─┼┤ 月 ├────┤ ├────┤ │ ├──┤ │ ││ ││ 報 ┼────┼─┼────┼─┼─┼──┼─┼─┼┼─┼┤ 表 ├────┤ ├────┤ │ ├──┤ │ ││ ││ ﹂ ┼────┼─┼────┼─┼─┼──┼─┼─┼┼─┼┤ 。 ├────┤ ├────┤ │ ├──┤ │ ││ ││ ┴────┴─┴────┴─┴─┴──┴─┴─┴┴─┴┘
- 七 出納人員依規費收入憑證核算數額之同時,應檢查與收入憑證報告單 記載是否相符,發現缺號時應立即呈報處理,收入憑證塗改處出納人 員應查明開單人員是否於塗改處核章。每日所收現金,應依規定交由 台北銀行 (含各分行) 收取繳庫。規費收入利用 IC 金融卡繳納者, 出納人員應於次日向台北銀行核對入帳金額無誤後,開立公庫支票解 繳市庫。
- 八 各項地政規費業務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收入憑證保存管理人員、開單人員收費人員應隨時自行檢查作業是 否符合規定。 (二) 出納人員對於地政規費經收金額及規費收入憑證應每日檢查核對, 單位主管得隨時抽檢。 (三) 主管單位人員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會同會計人員對於各項地政規費 作業檢查,其檢查方式如左: 1 收費人員及相關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或各類存檔案件依前月收件 一週之數量抽檢。 2 前項抽檢辦法為將該週需抽檢之日報表數依各項規費收入憑證查 明有無缺號情形。 3 依收件號碼查對收入憑證號碼予以實施地抽查每項規費收費至少 廿件核對憑證第三、四聯金額是否相符。 4 前述抽查結果應填具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四) 如發現有疏誤或未 依規定辦理應立即糾正並依法令規定處理。 附件四 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抽檢記錄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機關首長 秘書 主辦會計 檢查單位
收 件 號 碼 日 期 第四聯金額 抽 檢 結 果 備 註 - 九 登記及測量案件審查人員審查案件時應審核所繳納規費金額是否合於 規定,如有不符應依規定辦理。
- 十 本注意事項經核定後實施。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30729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