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登字第10730908000號函修正第3~6、8~10點條文;刪除第12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29日起實施
  • 一、為加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各項地政規費作業及查核之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項地政規費業務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要點」及本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 三、受理以臨櫃申辦之案件,規費計算人員(以下簡稱計費人員)於核算申請案規費,並記 載於案件申請書時,應即告知申請人應繳納規費金額及詢問申請人以現金、悠遊卡、信 用卡或晶片金融卡支付方式繳納,再將申請案件逕移開單人員開具規費收入憑證。 受理以匯款方式繳納地政規費之案件,計費人員應核算其應繳之規費無誤,並確認該款 項已匯入專戶後,開具規費收入憑證,並將匯款單影本併於申請案內。 受理以超商方式繳納地政規費之案件,計費人員應核算其應繳之規費無誤,並確認該款 項已匯入專戶後,開具規費收入憑證。 受理以線上電子支付方式繳納地政規費之案件,計費人員應核算已繳之規費無誤,無須 列印規費收入憑證(電子憑證)交申請人;如有應補繳規費之情形,計費人員應即通知 審查人員於「智慧地所服務系統」註記應補繳之金額;申請人如改以臨櫃方式繳規費, 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計費人員並於「智慧地所服務系統」註記線上申請案件繳費情形 。
  • 四、開單人員依據計費人員移來之申請案件上記載之規費金額,開具規費收入憑證,隨同案 件移送收費人員。 除以現金方式繳納者外,開單人員應依繳納方式,於規費收入憑證加蓋「晶片金融卡繳 納」、「匯款繳納」、「 ATM轉帳繳納」、「支票繳納」、「悠遊卡繳納」、「信用卡 繳納」、「超商繳納」等字樣章。
  • 五、收費人員應依規費收入憑證及申請書所載金額收費,並將規費收入憑證第一聯交予申請 人;第二聯由收費人員每日依號碼次序排列,併同收入憑證報告單送交檔案室歸檔管理 ;第三聯由各收費人員依該單據號碼次序排列,送出納人員核算後,逕送主計機構依會 計程序處理;第四聯黏貼於申請書背面,收件辦理後由業務單位併案存檔。 以線上電子支付方式繳費之收入憑證(電子憑證),由申請人繳費後自行列印收執,計 費人員應列印收入憑證(電子憑證)第一聯黏貼於申請書背面,第二聯依規定送主計機 構依會計程序處理。 前二項收入憑證之申請人、繳款人、申請事由及收費項目欄有誤漏時,由開單人員釐正 憑證(交主計機構登存聯)內容並蓋章。
  • 六、收費人員應於每日下午五時,列印當日各項收費統計表二份(格式如附件一),並分開 註明使用悠遊卡、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匯款、 ATM轉帳、支票、超商支付、線上電子 支付及現金繳納科目明細送出納人員,出納人員自存一份,另一份由出納人員送主計機 構,作為記帳及查對金額之依據。 收費人員應於收費日次日上午,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依據當日規費收入憑證號碼 、金額編製收入憑證報告單陳核。
  • 七、第三點至第六點有關規費之計算、規費單之開立、收費等三項作業方式,得配合實務作 業需要或辦公場所之配置,合併由一或二人辦理。
  • 八、出納人員依規費收入憑證核算數額之同時,應檢查與收入憑證報告單記載是否相符,發 現缺號時應立即陳報處理,收入憑證塗改處應查明開單人員是否於塗改處核章。 所收之規費應繳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所收現金,應依規定交由市庫代理銀行(含各分行)收取繳庫。 (二)民眾利用悠遊卡、晶片金融卡、 ATM轉帳或以匯款方式繳納規費者,出納人員應 於次日向市庫代理銀行核對入帳金額無誤後,開立公庫支票或市庫收入轉正通知 書解繳市庫。 (三)民眾利用信用卡、超商及線上電子支付方式繳納規費者,出納人員應於確認其入 帳金額無誤後,開立公庫支票或市庫收入轉正通知書解繳市庫。
  • 九、如有作廢之收入憑證,應每月列印作廢規費單明細表,併同作廢之收入憑證送交檔案室 歸檔管理。
  • 十、各項地政規費業務之查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憑證保存管理人員、開單人員、收費人員應隨時自行檢查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 (二)出納人員對於地政規費經收金額及規費收入憑證應每日檢查核對,單位主管得隨 時抽檢。 (三)主管單位人員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會同主計機構人員對於各項地政規費作業檢查 ,其檢查方式如下: 1.收費人員及相關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或各類存檔案件依前月收件一週之數量抽 檢。 2.前項抽檢辦法為將該週需抽檢之日報表數,依各項規費收入憑證查明有無缺號 情形。 3.依收件號碼查對臨櫃開具之收入憑證號碼後,每項規費收費至少實地抽查十五 件,核對憑證第三、四聯金額是否相符;查對線上電子支付收入憑證(電子憑 證)號碼,抽查每項規費收費五件,核對憑證號碼及金額是否與系統相符。 4.前述抽查結果應填具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如發現有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 ,應立即糾正並依法令規定處理。
  • 十一、登記及測量案件審查人員審查案件時應審核所繳納規費金額是否合於規定,如有不符 ,應依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