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按土地使用區別訂定租金率: (二)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為其事業目的租用市有土地,其租金依 前項標準六折計收,但不再適用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租金減半之規定;六折計算後 如租金率低於年息百分之三,則以年息百分之三計收。 (三)合於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租金依前項計收標準減半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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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03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0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80)府財四字第80045769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