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促進市政建設發展,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用地範圍未經依都市計畫逕為分割者,用地單位應將用地範圍於地籍圖及地形圖上標明 ,連同樁位資料送交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地籍檢測及逕為分割作業。
- 三、調查價購土地地籍資料,俾憑繕造價購土地清冊。 (一)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查明下列事項: 1.土地標示:應將各地號土地之坐落、面積、地目詳細查明。 2.權屬: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權利範圍。 3.他項權利登記、限制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之詳細內容。 4.地價資料: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二)調查其他須查明事項: 1.擬價購土地為田、旱地目者,如於登記謄本註明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逕洽區 公所查明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情形。 2.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洽本府地政處查明年度加成補償標準。
- 四、查明土地使用現況-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者(以下簡稱建物)須查明其種類、數量、價 值、權屬等事項及有無出租他人使用及其承租人資料;有農作改良物者(以下簡稱農作 物),須查明其種類、面積、價值、權屬等事項,並查明有無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情形 ,俾憑繕造價購土地地上物清冊。
- 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協調會協議價購事宜,協議成立經簽報核准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簽訂買賣契約;如價購土地上有地上物(建物及農作物)者,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或土地 使用人協議拆遷補償事宜,協議成立經簽報核准後簽訂契約。並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完畢後於約定期限內發放地價及地上物價款。
- 六、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契約: (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契約時,用地單位應備妥登記申請書一份,買賣契約書一 式二份。 (二)於簽訂契約時,得規定期限令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人自動遷移點交。 (三)土地所有權人須檢具有關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及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 件(詳如附表一),俟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四)擬價購土地如屬未辦繼承登記者,須由全體繼承人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 記後,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簽約手續。 (五)擬價購之土地如有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土地上建物有出租情事者,該所有權人 應檢附終止租約證明以辦理簽約。 (六)擬價購之土地如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登記,限制登記及其他登 記之情形者,於辦理簽約時,所有權人應檢附塗銷證明文件。
- 七、用地單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內以價購補償地價清冊向土地所屬 稅捐分處辦理現值申報,稅捐分處經審核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免徵土地 增值稅,於清冊加蓋免徵土地增值稅及有無欠稅費戳記後,交還原用地單位。如土地所 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用地單位者,亦同。
- 八、(一)用地單位價購土地應於訂立契約後三十日內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並 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按買賣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及土地權利書狀費。 (二)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具申請書一份、買賣契約書一式二份 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繳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及其他依法 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簽訂契約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檢具之文件),並於申請書 、契約書上權利人(買受人)欄加蓋用地單位或管理單位印信,而義務人(出賣 人)欄須加蓋原土地所有權人印鑑章;經全部審核無誤後,始可至轄區地政事務 所申請辦理。
- 九、價購土地流程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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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地用字第10132858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