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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7306363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鑑於各類地籍統計報表常因各項工作項目統計登記案件歸類原則未明,致本市各地政事 務所定期填報之資料產生歧異,爰為期作業之一致,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定期產製之各類地籍統計報表得透過電腦網路傳送本處。
  • 三、各類地籍統計報表電腦網路傳送之程式,由本處資訊室統籌規劃開發。
  • 四、各項報表之工作項目應統計之登記案件歸類原則如附表。
  • 五、各類地籍統計報表電腦網路傳送本處後,各類報表仍應定期填報以資負責。
  • 六、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如有因應個別需求所製作之地籍統計報表,得自行開發程式提供,惟 統計登記原因原則仍應參考第四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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