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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資字第1043260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其與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地籍 資料同步異動作業順利,並加強地籍資料庫安全及資料正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係指各所每日定時上傳本局同步異動資料庫之地籍 異動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檔及本局定時上傳內政部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之地籍資料。
  • 三、辦理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及各所應每日定時檢視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情形。 (二)發現本局同步異動資料庫有異常情形時,應即執行重傳同步異動作業。 (三)本局同步異動資料庫損毀時,應執行批次建立同步異動資料庫。 (四)各所如重整地籍資料庫時,應執行批次建立同步異動資料庫。
  • 四、為權責劃分及維持系統正常運作,地籍資料庫同步異動作業,由本局資訊室 及各所資 訊課負責辦理,並隨時保持聯繫配合作業。
  • 五、辦理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之分工及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應辦理事項: 1.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每日應確實檢視同步異動資料庫是否正常,且每日至少檢視 二次,並將檢視結果登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2.為加強同步異動資料庫正確性,避免檔案資料發生缺漏情形,資料庫管理人員 應每日不定時檢查異動狀況,如發生同步異動異常時,應即通知各所執行重傳 同步異動作業,並副知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如無法執行時,應儘速通知電腦廠 商查明原因,並請協助處理。 3.接獲各所通知電腦主機故障等突發事故時,資料庫管理人員應即停止該所同步 異動作業,並俟故障排除後,應即啟動同步異動作業。 4.接獲各所通知資料庫重整完成後,資料庫管理人員應即啟動批次同步異動作業 並副知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二)各所應辦理事項: 1.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每日應確實檢視同步異動資料庫作業是否正常執行,且每日 至少檢視二次,並將檢視結果登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2.如接獲本局電話通知欲執行重傳同步異動作業,應即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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