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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5)北市地資字第85139598號函訂頒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加強維護地籍資料庫安全及確保資料正確,使 同步備援作業順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作業範圍: (一)建立地政處地籍資料庫,由各地政事務所將地籍資料庫主檔之土地建物標示部、 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檔、權利人檔、地價檔等資料,以媒體轉錄 至地政處電腦主機。 (二)維持地政處地籍資料庫之正確性,各地政事務所地籍異動資料,依每一登記案件 收件字號為單元,於異動主檔完竣後即將異動資料寫成同步異動檔,並以線上傳 輸方式異動前開資料庫,其登記案件同步異動作業詳如作業流程圖。
  • 三、作業項目: (一)批次建立地籍資料庫 (二)啟動同步異動作業 (三)清除同步異動檔案 (四)重傳同步異動檔案 (五)列印同步異動傳送清冊
  • 四、作業分工: 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作,本項地籍資料同步備援作業,由地政處資訊室及各地 政事務所第三課負責辦理,並應隨時保持連繫配合作業。
  • 五、地政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時間開關機,且開機後,即選擇地籍資料電子處 理系統之「地政處資料同步異動」功能,並執行啟動作業。 (二)為加強同步備援地籍資料庫正確性,避免檔案資料發生缺漏情形,原則每月重新 載入一地政事務所之地籍主檔資料,實際作業日期,應另行通知各地政事務所配 合辦理。 (三)如因程式功能不足或系統異常,收到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線上作業 問題紀錄表」及其原案登記申請書影本(或傳真)時,應指派專人負責維護處理 ,並俟簽請主管核准後,始得以維護方式異動地籍資料庫,以維資料安全。 (四)如遇電腦主機故障等突發事故,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分別電話通知各地政事務所 ,同時洽請電腦廠商儘速修復,並於機房工作日誌詳予紀錄。另為配合地籍地價 資料電傳視訊服務需要,亦應轉知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六、各地政事務所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時間開關機,且開機後,即選擇地籍資料電子處 理系統之「地籍資料同步異動」功能,並執行啟動作業。 (二)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於翌日上午九時前分別至該所及地政處電腦主機選擇列印前 一日「同步異動傳送清冊」各乙份,應詳予核對,並於機房工作日誌記載異動情 形。如異動情形欄發生空號或處理訊息為0者,即表有檔案未傳送地政處,應查 明後隨即執行「重傳同步異動檔案」功能,以將異動檔案重新傳輸。 (三)前項同步異動傳送清冊,各地政事務所應裝訂成冊,並保留三個月,以備查考。 (四)辦理登記案件如屬特殊案例或大宗案件時,校對人員應俟異動案件完成後,即透 過網路查詢地政處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審查畫面,核對其異動內容是否相符 ,如有錯誤應通知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查明處理。 (五)如因程式功能不足或系統異常,以維護方式異動地籍資料庫者,應將「地籍資料 電子處理線上作業問題紀錄表」及其原案登記申請書影本,逕送(或傳真)地政 處資訊室。另如需系統程式修玫,仍應依規定程序填寫「系統程式修改單」辦理 。 (六)如遇電腦主機故障等突發事故,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分別電話通知地政處及各地 政事務所,同時洽請電腦廠商儘速修復,並於機房工作日誌詳予紀錄。
  • 七、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於電腦主機系統啟用後,應隨時注意檢查同步備援程式是否正常啟 動,如無法執行時,應儘速通知電腦廠商查明原因,另於電腦關機前,亦應注意先刪除 同步備援程式,俟確定後始能關閉主機。
  • 八、為避免異動傳輸檔案資料量過於龐大,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於每 月中旬分別清除上個月份產生之同步異動暫存檔,並於機房工作日誌詳予記錄;其中各 地政事務所執行「清除同步異動檔案」前,應先查明地政處地籍資料庫是否已異動完成 ,俟確定後始得將該所之同步異動暫存檔清除。
  • 九、每年七月一日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調整時,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應於前一日配合 辦理新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資料轉入地籍資料庫事宜,以維資料之一致性。
  •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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