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加強維護地籍資料庫安全及確保資料正確,使同步備援作業順利,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作業類別: (一)如遇地政處同步備援地籍資料庫損毀事故,即執行批次建立同步備 援資料庫。 (二)地政處應每日例行啟動、停止同步異動作業。 (三)如遇地政處同步備援地籍資料庫屬特定地政事務所資料損毀事故, 即執行該所重傳同步異動作業。
- 三、作業分工: 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作,本項地籍資料同步備援作業,由地 政處資訊室及各地政事務所第三課負責辦理,並應隨時保持連繫配合 作業。
- 四、地政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時間開關機及執行啟動、停止同步 異動作業。 (二)為加強同步備援地籍資料庫正確性,避免檔案資料發生缺漏情形, 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每日不定期檢查異動狀況,如發生同步異 動異常者,應即執行重傳同步異動作業,並通知地政事務所配合辦 理。如無法執行時,應儘速通知電腦廠商查明原因。 (三)如接獲地政事務所電話通知該所電腦主機故障等突發事故,電腦機 房管理人員應即執行停止該所同步異動作業,並俟該所電話通知上 開故障排除,應即啟動該所同步異動作業。 (四)如遇電腦主機故障等突發事故,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分別電話通知 各地政事務所,同時洽請電腦廠商儘速修復,並於機房工作日誌詳 予紀錄,另為配合地籍地價資料電傳視訊服務需要,亦應轉知關貿 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故障排除後,亦同。
-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時間開關機。 (二)如接獲地政處電話通知欲執行重傳同步異動作業,應即配合辦理。 (三)如遇電腦主機故障等突發事故,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分別電話通知 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同時洽請電腦廠商儘速修復,並於機房工 作日誌詳予紀錄。故障排除後,亦同。
- 六、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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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資字第8921027600號函修正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