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加強維護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 地籍資料庫安全及確保資料正確,使同步異動作業順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作業範圍及作業時機: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係指各所每日定時上傳本處之地籍異動資料 、建物測量成果圖檔及本處定時上傳內政部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之地籍資料。 (二)本處及各所應每日定時檢視各項同步異動作業。 (三)當本處同步異動地籍資料庫中某地政事務所資料異常時,即執行重傳該所同步異 動作業。 (四)當本處同步異動地籍資料庫損毀時,即執行批次建立同步異動資料庫。
- 三、作業分工: 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作,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由各單位業務科(課)負責 ,資訊技術作業則由本處資訊室及各所第三課負責辦理,並應隨時保持聯繫配合作業。
- 四、作業內容: (一)本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每日檢視各項同步異動排程作業是否正常執行,且每 日至少檢視 2次,並登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2.為加強同步異動地籍資料庫正確性,避免檔案資料發生缺漏情形,資料庫管理 人員應確實每日不定時檢查異動狀況,如發生同步異動異常時,應即通知各所 執行重傳同步異動作業,並副知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如無法執行時,應儘速通 知電腦廠商查明原因。 3.如接獲各所通知電腦主機故障等突發事故,資料庫管理人員應即執行停止該所 同步異動作業,並俟上開故障排除後,應即啟動同步異動作業。 (二)各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每日檢視各項同步異動作業是否正常執行,且每日至 少檢視 2次,並登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2.如接獲本處電話通知欲執行重傳同步異動作業,應即配合辦理。
- 五、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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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資字第10031839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同步備援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