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地籍測量標之測定、管理及維護,以達永久保 存並作為地籍測量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轄區所測定之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及圖根點,由本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 量大隊)管理維護。
- 三、辦理地籍測量所埋設之測量標、種類、規格、型式,除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與其施行 細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外,其所使用之樁誌規定如下: (一)三角點:應使用花崗石、觀音石、青石、陽明山石、不鏽鋼標或其他堅硬之石材 等。 (二)精密導線點:應使用不鏽鋼標或其他堅硬之石材等。 (三)圖根點:應使用塑膠樁、鋼釘、水泥樁等。
- 四、辦理地籍測量之控制點,點位選定及配佈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其 點位選定作業原則如下: (一)三角點、精密導線點點位應盡量選擇於學校、政府機關大樓樓頂或其他得以永久 保存之適當地點如公園、廣場、運動場所、停車場或紀念碑等,並加以美化環境 。 (二)圖根點點位選定,應盡量選擇適當之位置,如人行步道、安全島、堤防等,埋設 標樁或就堅硬之固定物上鑿刻記號。
- 五、地籍測量之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及圖根點,為永久保存目的,其點位埋設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三角點、精密導線點選定後,應確實埋設永久標石,即不鏽鋼標、石樁等,並確 實註記控制點標樁位置、通達順路與其相關固定地形地物之位置。 (二)圖根點選定後埋設之樁誌,必要時應加護蓋保護之,或於不易破壞之位置設立輔 助標(如牆上標、地面輔助標),繪製位置略圖,並詳細測量各輔助標之坐標, 以方便回復原圖根點位置或與界址點原來幾何關係符合之圖根點,並避免設於自 來水、電力、電話、衛生下水道等管線通過位置,以防挖掘滅失。
- 六、各項地籍測量之控制點經測定後,應依下列規定加強管理維護: (一)測量大隊應依繪製之測量標位置圖,定期實施查對維護。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發現有損壞、遺失、異動或檢測有誤之三角點、精密導線點或 圖根點,應通知測量大隊妥為處理。 (三)測量大隊應建立「控制點管理維護系統」,將全市之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及圖根 點資料建檔管理,並提供完整控制點測量成果資料供各單位查詢使用。 (四)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將測量大隊提供之轄區內圖根點資料,建立查詢系統。
- 七、本府各工程機關於各項公共工程施工前一個月,應將施工範圍函知測量大隊,以利該大 隊配合辦理移樁,或工程完工後之復樁作業。
- 八、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應於整合管線年度計畫,發文予管線單位時,副本抄送測量大隊 參考;另於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明時,規定施工單位,如挖損圖根點時,應逕向測量大 隊申請復點。
- 九、道路加舖或修補工程之施工單位於施工前,應告知測量大隊,施工時並應注意維護測量 標之完整。
- 十、違反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致移動、毀損測量標者,施工單位應負擔補建測量標之費用 。
-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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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0
臺北市地籍測量標設置保護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87)府地測字第870258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