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維護山坡地開發建築之公共 安全,特依內政部訂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 行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設臺北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會審小組(以下簡稱 本會審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下列地區雜項執照(包含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由本會審小組負責審查: (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 整地者: (二)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府工務局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 三、本會審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副處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就左列人員報局聘( 派)兼任。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五)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六)土木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七)結構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三)壹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十五)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六)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七)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除機關(構)之代表外任期為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但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專家學者連任時 ,以連任一次為限。
- 四、本會審小組審查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承辦 之。
- 五、本會審小組之審查項如下: (一)建築配置計畫(含區位及使用強度)。 (二)鄰近之道路交通(含聯外道路)。 (三)公共設施:道路工程、排水系統、自來水、電力、垃圾等相關公共設施(備)。 (四)地質條件(含預定基礎下有效應力深度內之岩石品質指標)。 (五)土壤調查分析(含法定鑽孔數及視實際情形增加之鑽孔數及深度)。 (六)土方開挖。 (七)邊坡穩定。 (八)擋土設施。 (九)排水系統。 (十)監測系統。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審查項目,如經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項目者,得免重複審查;第四款至第八款審查項目,如經本府建設局水土保持計畫 審查通過項目者,得免重複審查。 第一項各款之審查結果,應由本會審小組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填寫完成 ,併同會議紀錄彙整為會審結論,作為本府工務局核發雜項執照之依據。
- 六、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本會審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託專業機關團審查 ,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 七、本會審小組開會時間由召集人定之,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決議時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 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
- 八、本會審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九、本會審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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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2001
臺北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會審小組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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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建字第880928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