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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263542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維護山坡地開發建築之公共 安全,特依內政部訂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 行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設臺北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會審小組(以下簡稱 本會審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下列地區雜項執照(包含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由本會審小組負責審查: (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 整地者。 (二)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府都市發展局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 三、本會審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處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報局聘(派) 兼任。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五)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六)土木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七)結構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八)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五)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六)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七)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除機關(構)之代表外任期為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但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專家學者連任時 ,以連任一次為限。
  • 四、本會審小組審查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 承辦之。
  • 五、本會審小組之審查項如下: (一)建築配置計畫。 (二)公共設施:自來水、電力、垃圾等相關公共設施(備)。 (三)地質條件(含預定基礎下有效應力深度內之岩石品質指標)。 (四)土方開挖。 (五)邊坡穩定。 (六)擋土設施。 (七)監測系統。 (八)土壤調查分析(含法定鑽孔數及視實際情形增加之鑽孔數及深度)。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審查項目,如經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項目者,得免重複審查;第三款至第六款審查項目,如經本府工務局水土保持計畫 審查通過項目者,得免重複審查。 第一項各款之審查結果,應由本會審小組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填寫完成 ,併同會議紀錄彙整為會審結論,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雜項執照之依據。
  • 六、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本會審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託專業機關團審查 ,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 七、本會審小組開會時間由召集人定之,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決議時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 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
  • 八、本會審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九、本會審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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