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及懲戒事宜,特設臺 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左: (一)處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事項。 (二)處理土地登記事業代理人懲戒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派兼或 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六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其 指定人員擔任之。
- 六、本會對於土地登記專代人之獎勵事宜依「臺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標準」;懲戒 標準之認定及處分方式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會議時,得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 七、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議案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八、本會人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處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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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一字第09214459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