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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3270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為有效執行本市地籍圖重測計畫,加強都市計畫樁之清理及完成都市計畫地籍分割測量 ,特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量大隊)應於每梯次重測開始前六個月將預定 辦理重測範圍函送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以利提前清查都市計畫樁及補 建。
  • 三、發展局於地籍圖重測辦理地籍調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左列資料移送測量大隊: (一)都市計畫樁位座標成果表(俟測量大隊建立樁位資料庫後免送)。 (二)重測範圍之1/1000地形圖。 (三)都市計畫樁位圖。
  • 四、測量大隊收到發展局移送資料三日內,應指派專人會同發展局人員前往實地逐點點交, 並填製「臺北市地籍圖重測地區都市計畫樁位點交紀錄表」,其實地樁位點交作業,不 得超過三十工作天。
  • 五、實地樁位點交完竣一個月內,測量大隊應以橫梅氏二度分帶投影法,測定樁位座標成果 ,移送發展局參考,如有不符者,應即協調處理。
  • 六、地籍圖重測戶地測量期間,發展局應協助解決有關樁位疑義及補正事宜。
  • 七、地籍圖重測期間,測量大隊與發展局應設置聯絡人,負責協調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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