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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北市地一字第8623544700號函修正
  • 一、本處為簡化土地建物更正登記手續,擴大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行核定,俾縮短處理流程, 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更正登記之核定機關: (一)更正登記由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呈報本府地政處核定,但左列更 正登記,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行核定。 1.因登記錯誤或遺漏,並有原案可稽之更正登記。 2.因登記申請書類填寫錯誤或遺漏,致與原案所附證明文件不符而有原因文件可 稽之更正登記。 3.原始證明文件經戶政或工務機關載明更正有案之更正登記。 4.光復後登記簿未記載權利人之地址或登記地址與光復後初次設籍之地址不符, 但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上記載之地址與日據時期登記簿記載之地址相符之地 址更正。 5.原使用執照未列有建物門牌層樓別,但依建物平面圖又經門牌勘測可確定層別 之加列層樓門牌更正。 6.無原案及建物平面圖可稽但建物附表(包括第一次登記移轉案),載有門牌者 。 7.地籍圖重測成果經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重測成果整理錯誤,經徵得 全體當事人同意或經測量大隊報經地政處核准之標示更正登記 8.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更正登記。 9.其他依職權逕為登記,所造成之錯誤或遺漏,而有原案可稽之更正登記。 (二)地政處處理更正登記,遇有關係人民權利之重大案件時,應簽報市府核定。
  • 三、聲請更正登記應備之文件 (一)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 1.聲請人應檢附左列文件: (1)更正登記聲請書。 (2)更正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保證書(有錯誤或遺漏原因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作業疏忽所致者免附)。 (4)戶籍謄本(除繼承登記更正者應檢附外,其餘可以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代 替)。 (5)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6)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更正之土地或建物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者,如因更正而 影響其權益者,應經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2.地政事務所應檢附左列文件: (1)更正登記審查報告表(由地政事務所核定者,審查意見直接在登記聲請書第 二面簽辦,免再附)(格式如附件一)。 (2)原登記聲請案件。 (3)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 載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4)前後兩次複丈原圖描繪圖(因測量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5)前後兩次建物測量成果圖(因建物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6)前後兩次積算表(因測量面積計算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二)因測繪錯誤致登記漏誤而由地政事務所代為聲請者,應備左列文件: 1.更正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直接在登記聲請書第二面簽辦,免再附更正登審 查報告表)。 2.原登記聲請案件。 3.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 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4.前後兩次複丈原圖描繪圖(土地測量錯誤時檢附)。 5.前後兩次測繪之建物成果圖(建物測量錯誤時檢附)。 6.前後兩次積算表。 7.權利人同意書(純係技術性錯誤引起,由地政事務所逕行更正者得免附)(格 式如附件二)。 8.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因審查登校錯誤致登記漏誤而由地政事務所代為聲請者,應備左列文件: 1.更正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直接在登記聲請書第二面簽辦,免再附更正登審 查報告表)。 2.原登記聲請案卷。 3.土地(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事 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4.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 四、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案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凡未具備更正登記要件之聲請案件,依規定與以駁回。 (二)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應注意及於有關部分之全體(如面積更正是否影響相鄰土地 之面積,地號更正是否涉及地號重複等)。 (三)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應以原登聲請案卷為依據。 (四)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報告表應一式兩份並詳細填報。 (五)更正登記之原登記案件如係地政機關辦理錯誤者,應視情節清重,查明責任擬具 議處意見,一併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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