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土地建物更正登記手續,擴大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行核定,俾縮短處理流程,提高 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更正登記之核定機關: (一)更正登記由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報經本處核定,但下列情形之一者,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行更正之。 1.因登記錯誤或遺漏屬登記人員記載之疏忽,而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 2.因登記申請書類填寫錯誤或遺漏,而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 3.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戶政或工務機關載明更正有案者。 4.光復後登記簿未記載權利人之地址或登記地址與光復後初次設籍之地址不符, 但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上記載之地址與日據時期登記簿記載之地址相符者。 5.原使用執照未列有建物門牌層樓別,但依建物平面圖又經門牌勘測可確定層別 之加列層樓門牌者。 6.無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建物平面圖可稽但建物附表或所有權狀(包括第一 次登記移轉案),載有門牌者。 7.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 8.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者。 9.其他依職權逕為登記,所造成之錯誤或遺漏,而有原始登記證明文件可稽者。 (二)本處處理更正登記,遇有關係人民權利之重大案件時,應簽報市府核定。
- 三、申請更正登記應備之文件 (一)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更正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保證書或切結書(有錯誤或遺漏原因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作業疏忽所致者免附 )。 4.戶籍謄本(除繼承登記更正者應檢附外,其餘可以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 5.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6.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更正之土地或建物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者,如因更正而影 響其權益者,應經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二)因測繪漏誤致登記漏誤而由地政事務所代為申請者,應備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直接在登記申請書第二面簽辦,免再附更正登記案件 審查報告表)。 2.原登記申請案件。 3.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 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4.前後兩次複丈原圖描繪圖(土地測量錯誤時檢附)。 5.前後兩次測繪之建物成果圖(建物測量錯誤時檢附)。 6.前後兩次積算表。 7.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因審查登校錯誤致登記漏誤而由地政事務所代為申請者,應備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直接在登記申請書第二面簽辦,免再附更正登記案件 審查報告表)。 2.原登記申請案件。 3.土地(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事 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4.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 四、地政事務所受理更正登記案件報處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更正登記案件審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原登記申請案件。 (三)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事 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四)前後兩次複丈原圖描繪圖(因測量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五)前後兩次建物測量成果圖(因建物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六)前後兩次積算表(因測量面積計算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 五、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未具備更正登記要件之申請案件,依規定予以駁回。 (二)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應注意及於有關部分之全體(如面積更正是否影響相鄰土地 之面積,地號更正是否涉及地號重複等)。 (三)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應以原登記申請案卷為依據。 (四)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報告表應一式兩份並詳細填報。 (五)更正登記之原登記案件如係地政機關辦理錯誤者,應視情節輕重,查明責任擬具 議處意見,一併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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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1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地一字第0913270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