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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332008901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 為便利土地、建物權利人申辦簡易登記案件、簡化手續、加強為民服 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種類如下: (一) 住址變更登記。 (二)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三) 預告登記。 (四) 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五) 權利書狀換發。 (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及徵收之權狀換發 。) (六) 加註書狀。 (七) 門牌整編登記。 (八) 更正登記。 (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 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前列各種登記,依法免繳登記費。
  • 三 申請人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連同第四點所列各該登記所需文 件及以雙掛號回郵郵資郵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 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 四、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檢附之證件如係影本 者,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一) 住址變更登記 (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 載變更前後記事)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份證明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2.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 (因權利混 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且其印鑑證明已經登 記機關核備者及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 4.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 預告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2.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四) 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2.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五) 權利書狀換發 1.申請人身分證明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 加註書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 門牌整編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2.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 (八) 更正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 (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謄本) 。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五 地政事務所收到前項登記申請書件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程序辦 理收件。
  • 六 審查人員於審查無誤時,一併填寫書函,登記完畢時,由拆件人員連 同應檢還之證件交由發狀人員以收件案號為發文號,寄還申請人。發 狀人員並於登記案件收件簿註記郵寄日期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 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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