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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0167100號函修正全文3點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期地籍藍晒圖底圖之完整清晰,使圖、簿、地三 者相符,以健全地籍管理,必須隨時訂正地籍圖,藍晒圖、藍晒底圖,並於必要時重新 繪製藍晒底圖,特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至二百三十八 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地籍藍晒底圖重新繪製部分 (一)本市已完成地籍圖重測(含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均按重測原圖繪製地籍 藍晒底圖。 (二)本市已完成地籍圖重測地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原有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者,依 規定調整界線而編入之土地均移繪各該地段之地籍藍晒底圖內。 (三)地籍藍晒底圖如模糊或破損不堪使用或經地籍圖重測完竣時,均應重新繪製。
  • 三、訂定地籍圖、藍曬圖部分: (一)作業內容: 1.地政事務所訂正地籍圖,藍晒圖: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及地目變更等標示變更登 記完竣後,由承辦測量員訂正地籍圖、藍晒圖及膠片圖。 2.測量大隊訂正地籍藍晒底圖及地籍原圖: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及地目變更登記完竣後十 日內將測量成果圖表送交測量大隊訂正地籍藍晒底圖及地籍原圖。 3.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市土地複丈、地目變更或測量大隊辦理逕為分割需訂正地籍 圖者,均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4.為應本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資料之需要,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分割、合 併及測量大隊辦理逕為分割時,應將成果圖一份檢送該局,即時更新資料。 5.測量大隊所送年度徵收工程案逕為分割成果,地政事務所應儘速辦竣標示變更登 記,並將複丈原圖送回測量大隊訂正藍曬底圖及地籍原圖。 (二)作業方法: 1.地政事務所: (1)為澈底防杜地籍圖訂正漏誤,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 失測量,於計算面積後,應由主管測量課核發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四份,一份 送申請人、一份送本處第二科,另二份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聲請書內併移該 所第三課辦理登記,於辦畢登記時,應將其中一份加蓋「已辦竣登記,請訂正 地籍圖」戳記,加蓋校對人員職章,移還第二課據以訂正地籍圖、藍晒圖及膠 片圖,測量員並分別於複丈原圖「訂正地籍圖」「訂正藍晒圖」欄加註日期及 蓋章。第二課另影印成果圖一份函送本府都市發局。 (2)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登記案件,各地政事務所應儘速送測量大隊, 並請該大隊訂正完竣後送還各所。 (3)地目變更案件,各地政事務所第二課應填發地目變更結果通知書二份,並附於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聲請書內移送該所第三課辦理登記,第三課辦竣登記時,應 將其中一份加蓋「已辦竣登記,請訂正地籍圖」戳記,加蓋校對人員職章,移 還第二課據以訂正地籍圖、藍晒圖、膠片圖。 (4)逕為分割測量案件,各地政事務所第三課於辦竣分筆登記時,應將其第一份分 割清冊加蓋「已辨竣登記,請訂正地籍圖」戳記,加蓋核對人員職章,移該所 第二課據以訂正地籍圖、藍晒圖及膠片圖。 2.測量大隊: (1)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登記案件應依各地政事所所送圖表資料據以訂 正地籍原圖、藍晒底圖時,並於訂正完竣後,將土地複丈原圖檢還地政事務所 。 (2)逕為分割案件,測量大隊應於地政事務所將複丈原圖送回後即時辦理訂正地籍 原圖、藍曬底圖,該逕為分割案件如屬年度徵收工程者,應曬製藍圖交有關單 位。 (三)確立檢查制度: 1.平時檢核: (1)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於地籍圖、藍曬圖或膠片圖經訂正並由內業檢查員按件逐 筆核對相符後,將圖、表資料移送測量大隊。 (2)測量大隊依各地政事務所移送圖、表資料訂正,並由測量大隊督察室核對相符 後,將土地複丈圖檢還各地政事務所。如有不符者,應函知各該地政事務所查 明補正,各該地政事務所於釐正後,應將釐正結果通知有關單位。 (3)本處隨時派員分赴各地政事務所及測量大隊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陳報本處長核 定並依規定獎懲。 2.年度檢核: 各地政事務所及測量大隊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就該年度 內土地標示變更及新登記部分辦理圖簿校對,並將校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並報 本處備查,如有不符者,應詳查原因後,依規定辦理釐正,未釐正前應予追蹤列 管。 3.總校正: (1)各地政事務所每三年舉辦一次地籍圖簿總校正,並將總校正結果報處備查及副 知測量大隊。 (2)測量大隊就各地政事務所所送資料,每三年舉辦一次校正地籍原圖及藍曬底圖 ,並將校正結果報本處核備及副知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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