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地籍圖之完整清晰,使圖、簿、地三者相符, 以健全地籍管理,必須隨時訂正地籍圖,特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五條至二百 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訂定地籍圖部分: (一)作業內容: 1.地政事務所訂正地籍圖: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及地目變更等標示變更 登記完竣後,由承辦測量員訂正地籍圖及膠片圖。 2.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發總隊)訂正地籍原圖: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及地目變更登記完竣後 十日內將測量成果圖表送交土地開發總隊訂正地籍原圖。 3.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市土地複丈、地目變更或土地開發總隊辦理逕為分割需訂 正地籍圖者,均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4.為應本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資料之需要,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分割、 合併及土地開發總隊辦理逕為分割時,應將成果圖一份檢送該局,即時更新資 料。 5.土地開發總隊所送年度徵收工程案逕為分割成果,地政事務所應儘速辦竣標示 變更登記,並將複丈原圖送回土地開發總隊訂正地籍原圖。 (二)作業方法: 1.地政事務所: (1)為澈底防杜地籍圖訂正漏誤,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 滅失測量,於計算面積後,應由主管測量課核發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四份, 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本局地價科,另二份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內 併移該所地籍資料課辦理登記,於辦畢登記時,應將其中一份加蓋「已辦竣 登記,請訂正地籍圖」戳記,加蓋校對人員職章,移還測量課據以訂正地籍 圖及膠片圖,測量員並分別於複丈原圖「訂正地籍圖」欄加註日期及蓋章。 測量課另影印成果圖一份函送本府都市發展局。 (2)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登記案件,各地政事務所應儘速送土地開發 總隊,並請該總隊訂正完竣後送還各所。 (3)地目變更案件,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應填發地目變更結果通知書二份,並附 於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內移送該所地籍資料課辦理登記,地籍資料課辦 竣登記時,應將其中一份加蓋「已辦竣登記,請訂正地籍圖」戳記,加蓋校 對人員職章,移還測量課據以訂正地籍圖、膠片圖。 (4)逕為分割測量案件,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於辦竣分筆登記時,應將其第 一份分割清冊加蓋「已辨竣登記,請訂正地籍圖」戳記,加蓋核對人員職章 ,移該所測量課據以訂正地籍圖及膠片圖。 2.土地開發總隊: (1)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滅失登記案件應依各地政事務所送圖表資料據以 訂正地籍原圖時,並於訂正完竣後,將土地複丈原圖檢還地政事務所。 (2)逕為分割案件,土地開發總隊應於地政事務所將複丈原圖送回後即時辦理訂 正地籍原圖,該逕為分割案件如屬年度徵收工程者,應繪製地籍複製圖交有 關單位。 (三)確立檢查制度: 1.平時檢核: (1)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於地籍圖或膠片圖經訂正並由內業檢查員按件逐筆核對 相符後,將圖、表資料移送土地開發總隊。 (2)土地開發總隊依各地政事務所移送圖、表資料訂正,並由土地開發總隊測繪 管理科核對相符後,將土地複丈圖檢還各地政事務所。如有不符者,應函知 各該地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各該地政事務所於釐正後,應將釐正結果通知有 關單位。 (3)本局隨時派員分赴各地政事務所及土地開發總隊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陳報局 長核定並依規定獎懲。 2.年度檢核: 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每年一月至二月利用地政整合系統圖簿校對功能核對地籍圖 與登記資料 1次,核對結果應造冊,供本局業務查核小組檢查,如有不符者應 儘速查明原因依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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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02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圖訂正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130135600號函修正全文2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藍晒圖重新繪製及訂正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圖訂正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