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為徹底簡化土地登記作業程序、縮短處理時限,以 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實施日期: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一日。
- 三 執行單位: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 四 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案件種類如左 (均以單件申請為限) : (一) 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1 債權額變更登記。 2 增加擔保變更登記。 3 權利存續期限變更登記。 4 利息變更登記。 5 債務人名義變更登記。 6 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 7 權利範圍變更登記。 (三) 抵押權移轉登記。 (四) 抵押權塗銷登記。 (五) 地上權全部塗銷登記。 (六) 姓名變更登記。 (七) 住所變更登記。 (八) 權利書狀換發登記。
- 五 右列各項登記案件,分別依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授權決行 。
- 六 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除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額變更登記、增加 擔保變更登記等三項,於收件後八小時內完成登記作業,其餘各項登 記應於收件後一小時內完成登記,當場發給書狀及有關文件。但權利 書狀換發登記一次申請在五張以上者,得酌予延長處理時間。
- 七 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即通知申請人當場補正, 其無法立即補正者,依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填發補正 通知單,交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俟補正後依前項規定期限內處理。 其依同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須予駁回者亦同。
- 八 依本要點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增加擔保或債權額之變更,如已由第 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收件先後次序辦 理。
- 九 作業程序: (一) 申請人檢齊有關申請書表,繳畢登記規費 (第四點所列 (四) 、 ( 五) 、 (六) 、 (七) 項登記案件免繳登記費) 後,送往收件處收 件。 (二) 申請登記案件仍由各該所一般登記案件收件處收件,依一般作業程 序辦理。 (三) 收件人員收受登記案件,應在收據聯、收件簿及登記申請書上加蓋 「限時辦理」戳記後,即送專辦人員審查。 (四) 專辦本要點所列登記案件審查人員,應就處理時限分組,收受案件 後,即予審查核定。 (五) 經核定准予登記案件,即交指定限時辦理之登簿繕狀人員予以登簿 繕狀。 (六) 登簿繕狀完畢送交原審查人員校對並拆件。 (七) 拆件完畢即送發狀處,依所載申請人唱名發給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 文件,其屬無發還原權利書狀及證明文件之登記案件者,應由審查 人員告知申請人毋須等待,俟登記完畢後即以明信片通知。 (八) 異動通知單及歸檔,於拆件時,依一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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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6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加速處理土地登記案件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68)北市地一字第37001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