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將其無償贈與他人,應由受 贈人會同贈與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 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 二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 │ 6.│ 5.│ 4.│ 3.│ 2.│ 1.│ │ │權土│ 自│ 義│ ⑶ ⑵ ⑴申│副贈│ 土│文│ │狀地│ 耕│ 務│書華人文法口分戶請│本與│ 地│ │ │ 、│ 能│ 人│。僑人件人名證籍人│ 契│ 登│件│ │ 建│ 力│ 印│ 身資及登簿影謄身│ 約│ 記│ │ │ 物│ 證│ 鑑│ 分格其記影本本分│ 書│ 申│名│ │ 所│ 明│ 證│ 證證代證本或或證│ 正│ 請│ │ │ 有│ 書│ 明│ 明。表明。戶身明│ 、│ 書│稱│ ┼──┼───┼─────┼─────────┼──┼──┼─┤ │ 自│ 申向│ 關向│ ⑴│買向│買向│文│ │ 行│ 請區│ 申戶│ 自向│。地│。地│ │ │ 檢│ 公│ 請政│ 行戶│ 政│ 政│ │ │ 附│ 所│ 事│ 影政│ 事│ 事│件│ │ │ 或│ 務│ 印事│ 務│ 務│ │ │ │ 鄉│ 所│ 務│ 所│ 所│ │ │ │ 鎮│ 或│ 所│ 福│ 福│來│ │ │ 市│ 主│ 申│ 利│ 利│ │ │ │ 公│ 管│ 請│ 社│ 社│ │ │ │ 所│ 機│ 或│ 購│ 購│源│ ┼──┼───┼─────┼─────────┼──┼──┼─┤ │ │2. 1.│4. 3.2.1.│ 3. 2. 1.│2.1.│ │備│ │ │有受受│法理義贈義│ 負上分申第第第│契使│ │ │ │ │效贈贈│人人務與務│ 法列證請⑶⑵⑴│約用│ │ │ │ │期人土│應印人契人│ 律影明人項項項│書公│ │ │ │ │間需地│提鑑為約為│ 責本。為文文文│正定│ │ │ │ │為檢為│出證未書自│ 任請 未件件件│本契│ │ │ │ │六附農│法明成經然│ ﹂簽 成為為為│應約│ │ │ │ │個。業│人書年依人│ 字註 年華法自│按書│ │ │ │ │月 區│及。人公未│ 樣﹁ 人僑人然│權。│ │ │ │ │。 、│其 或證能│ 並本 或時時人│利 │ │ │ │ │ 保│代 禁或親│ 蓋影 禁檢檢時│價 │ │ │ │ │ 護│表 治監自│ 章本 治附附檢│值 │ │ │ │ │ 區│人 產證到│ 。與 產。。附│千 │ │ │ │ │ 之│之 人者場│ 正 人 。│分 │ │ │ │ │ 耕│印 者免核│ 本 者 │之 │ │ │ │ │ 地│鑑 免附對│ 相 , │一 │ │ │ │ │ ︵│證 附。身│ 符 須 │貼 │ │ │ │ │ 田│明 , 分│ , 附 │印 │ │ │ │ │ 、│。 但 者│ 如 法 │花 │ │ │ │ │ 旱│ 須 檢│ 有 定 │稅 │ │ │ │ │ 地│ 附 附│ 不 代 │票 │ │ │ │ │ 目│ 法 。│ 實 理 │。 │ │ │ │ │ ︶│ 定 │ , 人 │ │ │ │ │ │ ,│ 代 │ 願 身 │ │ │註│ ┴──┴───┴─────┴─────────┴──┴──┴─┘ ┌──┬───┬── │ 9.│ 8.│ 7. │ 委│ 證各│納贈 │ 託│ 明項│證與 │ 書│ 繳│明稅 │ │ 稅│ 繳 │ │ 收│ ︵ │ │ 據│ 免 │ │ 及│ ︶ ├──┼───┼── │ 自│ 徵向│關向 │ 行│ 分土│申國 │ 檢│ 處地│請稅 │ 附│ 申所│ 局 │ │ 請在│ 或 │ │ 地│ 稅 │ │ 之│ 捐 │ │ 稅│ 稽 │ │ 捐│ 徵 │ │ 稽│ 機 ├──┼───┼── │2.1.│3.2.1.│ │申委│增建土│ │請託│值物地│ │書他│稅所所│ │有人│單有有│ │委代│應權權│ │任理│經移移│ │關者│稅轉轉│ │係檢│捐應應│ │欄附│稽繳繳│ │經之│徵納納│ │填。│機契土│ │註 │關稅地│ │者 │查。增│ │免 │註 值│ │附 │﹁ 稅│ │。 │查 。│ │ │無 │ │ │欠 │ │ │稅 │ │ │費 │ │ │﹂ │ │ │戳 │ │ │記 │ └──┴───┴──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 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繳費收據及收件收據,申請 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駕照) 供收 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簿謄本者,應加附 謄本申請書。 (二)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簿 繕狀。 (三)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發還文 件。 (四) 如隨案申請登記簿謄本者,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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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07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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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0)北市地一字第2618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