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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0)北市地一字第26183號函訂頒
  • 一 說明:以土地或建物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於雙方訂立抵押權設定契 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並檢具應備之文件向土 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
  • 二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 │ 6.│ 5.│ 4.│ 3.│ 2.│ 1.│ │ │ 明狀土│ 書義│ ⑶ ⑵ ⑴申│決法│約他│ 土│文│ │ 書或地│ 務│書華人文法口分戶請│確院│書項│ 地│ │ │ 他建│ 人│。僑資件人名證籍人│定判│正權│ 登│件│ │ 項物│ 印│ 身格及登簿影謄身│證決│、利│ 記│ │ │ 權所│ 鑑│ 分證其記影本本分│明書│副設│ 申│名│ │ 利有│ 證│ 證明代證本或或證│書及│本定│ 請│ │ │ 證權│ 明│ 明。表明。戶身明│ 判│ 契│ 書│稱│ ┼────┼────┼─────────┼──┼──┼──┼─┤ │ 自│ 關向│ ⑶ ⑵ ⑴│ 法│買向│買向│文│ │ 行│ 申戶│ 僑華登法自向│ 院│ 地│ 地│ │ │ 檢│ 請政│ 居僑記人行戶│ 發│ 政│ 政│ │ │ 附│ 事│ 地向機向影政│ 給│ 事│ 事│件│ │ │ 務│ 使僑關主印事│ │ 務│ 務│ │ │ │ 所│ 領務申管。務│ │ 所│ 所│ │ │ │ 或│ 館委請機 所│ │ 福│ 福│來│ │ │ 主│ 申員。關 申│ │ 利│ 利│ │ │ │ 管│ 請會 或 請│ │ 社│ 社│ │ │ │ 機│ 。或 其 或│ │ 購│ 購│源│ ┼────┼────┼─────────┼──┼──┼──┼─┤ │ 2. 1.│3. 2.1.│ 3. 2. 1.│2.1.│ │ │備│ │他以狀以│法理義義│ 法上分申第第第│法經│ │ │ │ │項地。所│人人務務│ 律列證請⑶⑵⑴│院法│ │ │ │ │權上 有│應印人人│ 責影明人項項項│判院│ │ │ │ │利權 權│提鑑為為│ 任本。為文文文│決判│ │ │ │ │證、 人│出證未自│ ﹂請 未件件件│不決│ │ │ │ │明永 設│法明成然│ 字簽 成為為為│得確│ │ │ │ │書佃 定│人書年人│ 樣註 年華法自│上定│ │ │ │ │。權 抵│及。人未│ 並﹁ 人僑人然│訴者│ │ │ │ │ 、 押│其 或能│ 蓋本 或時時人│者檢│ │ │ │ │ 典 權│代 禁親│ 章影 禁檢檢時│,附│ │ │ │ │ 權 者│表 治自│ 。本 治附附檢│免。│ │ │ │ │ 設 ,│人 產到│ 與 產。。附│附 │ │ │ │ │ 定 應│之 人場│ 正 人 。│判 │ │ │ │ │ 抵 檢│印 者核│ 本 者 │決 │ │ │ │ │ 押 附│鑑 免對│ 相 , │確 │ │ │ │ │ 權 土│證 附身│ 符 須 │定 │ │ │ │ │ 者 地│明 ,分│ , 附 │證 │ │ │ │ │ , 、│。 但者│ 如 法 │明 │ │ │ │ │ 應 建│ 須檢│ 有 定 │書 │ │ │ │ │ 檢 物│ 附附│ 不 代 │。 │ │ │ │ │ 附 所│ 法。│ 實 理 │ │ │ │ │ │ 各 有│ 定 │ 願 人 │ │ │ │ │ │ 該 權│ 代 │ 負 身 │ │ │ │ │ └────┴────┴─────────┴──┴──┴──┴─┘ ┌──┬── │ 8.│ 7. │ 委│ 同 │ 託│ 意 │ 書│ 書 ├──┼── │ 自│ 自 │ 行│ 行 │ 檢│ 檢 │ 附│ 附 ├──┼── │2.1.│ 同 │申委│典一 │請託│權土 │書他│人地 │有人│同所 │委代│意有 │任理│及權 │關者│其人 │係檢│印設 │欄附│鑑定 │經之│證典 │填。│明權 │註 │、後 │者 │身, │免 │分再 │附 │證設 │。 │明定 │ │文抵 │ │件押 │ │。權 │ │ 者 │ │ , │ │ 應 │ │ 檢 │ │ 附 └──┴──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 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繳費收據及收件收據,申請 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駕照) 供收 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簿謄本者,應加附 謄本申請書。 (二)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 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後,即移送登 簿繕狀。 (三)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發還之 文件。 (四) 如隨案申請登記簿謄本者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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