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後,權利內容有變更者(如 1 擔 保物增減 2 權利價值變更 3 權利範圍變更 4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變更 5 清償日期變更 6 利息或遲延利息違約金變更 7 抵押權次 序讓與 8 義務人變更 9 權利種類變更 10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 更 11 違約金變更 12 次序變更 13 次序相對拋棄 14 次序絕對拋棄 15 流抵約定變更 16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 17 限定擔保債權金 額變更 18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 19 權利分割 20 分割讓與 21 其 他之變更者)均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並檢具應備之文件於權利變 更之日起 1 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 登記,申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規定繳納登記費外 ,其餘免納登記費。
-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登記申請書,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 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代理人、複代 理人或登記助理員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得以政府機關核 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 證明文件正本代之)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 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檯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或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 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 件時提出。 (四)申請人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跨所收 件實施要點」或「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 記實施要點」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或跨所登 記服務。 (五)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 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應檢附印鑑證明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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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3632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