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為防止登記名義人對其所有土地及建物有損害保全請求權人權 利之行為,經登記名義人之同意而為保全請求權人對登記名義人之土 地及建物權利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一) 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 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 二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6. 委 託 書 5. 權土 狀地 或 建 物 所 有 4. 印 鑑 鑑 明 書 3. ⑶ ⑵ ⑴申 書華人文法口分戶請 。僑資件人名證籍人 身格及登簿影謄身 分證其記影本本分 證明代證本或或證 明。表明。戶身明 2. 人土 同地 意建 書物 所 有 權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文 件 名 稱 自 行 檢 附 自 行 檢 附 關向 申戶 請政 事 務 所 或 主 管 機 ⑶ ⑵ ⑴ 僑華登法自向 居僑記人行戶 地向機向影政 使僑關主印事 領務申管。務 館委請機 所 申員。關 申 請會 或 請 。或 其 或 自 行 檢 附 買向 。地 政 事 務 所 福 利 社 購 文 件 來 源 2.1. 申委 請託 書他 有人 委代 任理 關者 係檢 欄附 經之 填。 註 者 免 附 。 3. 2.1. 法理義義 人人務務 應印人人 提鑑為為 出證未自 法明成然 人書年人 及。人未 其 或能 代 禁親 表 治自 人 產到 之 人場 印 者核 鑑 免對 證 附身 明 ,分 。 但者 須檢 附附 法。 定 代 3. 2. 1. 法上分申第第第 律列證請⑶⑵⑴ 責影明人項項項 任本。為文文文 ﹂請 未件件件 字簽 成為為為 樣註 年華法自 並﹁ 人僑人然 蓋本 或時時人 章影 禁檢檢時 。本 治附附檢 與 產。。附 正 人 。 本 者 相 , 符 須 , 附 如 法 有 定 不 代 實 理 願 人 負 身 備 註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 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繳費收據及收件 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駕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簿謄本 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二)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 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簿繕 狀。 (三)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發還之 文件。 (四) 如隨案申請登記簿謄本者,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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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14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預告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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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0)北市地一字第2618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