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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20
登記簿謄本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0)北市地一字第26183號函訂頒
  • 一、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供收件人員核對申請人身分用。 (二)印章:申請人於謄本申請書上蓋章用。
  • 二、申請手續 (一)填寫謄本申請書:按區、段、小段、地號、建號、申請份數、申請時間等欄逐一 填寫,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並蓋章。 (二)收件:填妥申請書後出示身分證,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身分證發還,並 掣發領件卡。 (三)領取謄本:收件後一小時持領件卡至收費櫃臺計費並繳納謄本規費後領件(大宗 除外)。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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