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以資簡政便民。
- 二、本市各區公所(中正、萬華區除外)應清查轄區內已登記之三七五租約土地,將租約土 地各筆標示(包括段、小段、地號)面積、承租面積及租約登記情形(全部或部分面積 有三七五租約登記)編造清冊二份(如附件),一份函送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予以加註於 土地登記簿,一份報本府地政處備查。
- 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接到區公所所送清冊後,應即辦理加註: (一)租約土地係全筆有三七五租約登記者,具於該筆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 欄加註「全部有三七五租約」。 (二)租約土地係部分面積有三七五租約登記者,則於該筆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 事項欄加註「部分有三七五租約」。
- 四、上述資料加註土地登記簿後,如租約有終止、註銷或變更登記時,本府地政處於同意備 查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但由區公所逕為辦理終止、註銷 或變更登記者,其於通知本府地政處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 。
- 五、各區公所受理新訂三七五租約之登記案件,函報本府地政處核備,共副知土地所在地地 政事務所。
- 六、第五點租約登記案件經本府地政處同意備查函復區公所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 事務所辦理加註登記。
- 七、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該筆土地標示有異動( 如分割、合併)時,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情況之需要先函請區公所查明分割或合併後租 約土地所在位置,以便按實際情形轉載。
- 八、申請人需瞭解租約登記詳細情形者,請逕向區公所查明。
-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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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86)府地三字第8605811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