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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30613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應備文件:攜帶申請人印章、費用
  • 二、申請手續 (一)填寫地價證明申請書:按土地坐落之區、段、小段、地號、申請年度、份數、申 請時間等欄逐一填寫,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並蓋章。 (二)計費 (三)繳費 (四)收件 (五)領件:如申請地價之年度為七十四年以前者,於收件後八小時領件;七十四年以 後者,收件後一小時領件(大宗除外)。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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